編輯同志:
我妻子是我廠的一名倒班職工,于1998年9月17日晚,由家中騎自行車按工廠規定的時間和必經路線去廠內崗位接班,行至廠轄區內辦公樓前遭遇了經交管部門認定為無本人責任的交通傷害事故,造成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工廠僅按交通事故由肇事方給予了46000元的經濟賠償,事后我與工廠協商要求進行工傷認定。因《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款有規定,職工在上下班規定的時間和必經的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認定為工傷。但工廠一直推脫,至今仍然給出的是一份交通事故處理文書,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起工廠開始施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是1996年10月1日發布,本公司尚未執行。請問《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在我省實施期間,像我單位這樣的大型企業是否不在實施范圍之內?像我妻子這類情況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施期間發生的無本人責任的交通傷害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需通過什么途徑解決?
甘肅省白銀市銀光化學材料廠
解啟明
解啟明先生:
來函收悉。
1996年10月1日開始試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助差額部分。
您的妻子是1998年因交通事故工亡的,那么就應該享受《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所規定的內容。而公司講“《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是1996年10月1日發布,本公司尚未執行”是站不住腳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其職工必須遵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您妻子所在的企業自然不能例外。
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