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程某系某私立學校英語老師,任教兩個班的英語,平均每周24.5課時(含早讀和晚自習)。2010年4月的一天,程某在上晚自習時,突發腦溢血,經搶救雖保住了性命,人卻已癱瘓。程某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部門認為程某后經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之規定,不予認定為工傷。為此,程某將勞動部門告上法庭,要求勞動部門予以認定工傷。
[說法]《工傷保險條例》第14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程某是在工作期間、工作場所內突發腦溢血致殘,故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程某是否系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某私立學校安排程某的工作量是否超強度、超工作量?程某突發腦溢血是否與工作疲勞有關?勞動保障部門在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時,對上述問題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工傷認定辦法》第14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在證據不明的情況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程某不屬于工傷,系適用法律錯誤,故其具體行政行為錯誤,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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