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的勞動者雖然在用工單位工作,但卻和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出現工傷事故,勞動者到底該找用工單位還是找勞務派遣單位?市民鄭先生就遭遇了這樣的困惑。 鄭先生是一名勞務派遣工,與市區一家保安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不過卻在市區某單位上班。2010年11月份,他騎摩托車上班途中與一輛皮卡車相撞,導致膝蓋粉碎性骨折。他向勞動部門遞交了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認定其為工傷,并下發了工傷認定書。根據規定,他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過,讓他犯難的是,他自己也不清楚,究竟哪家單位要對他做出相應的補償。 據了解,勞務派遣是近年來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實行勞務派遣,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簡單地說“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 是勞務派遣的特殊形態。 那么,勞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誰擔責?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雖然勞動者在實際用人單位工作,但勞動者只與派遣單位發生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發生工傷后,所產生的費用也由勞動派遣單位支付。如果勞務派遣單位不履行義務,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同時,在勞務派遣合同中,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時,用人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的約定也很關鍵,雙方要根據合同約定來承擔相應責任。當勞動者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用人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均不愿意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上述兩家單位主張權利,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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