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經一家人力資源公司介紹后,在一家快遞公司工作,去年12月份因為下雨路滑,我在送快遞途中不慎摔倒。左手小指摔傷了,血管斷了一根,表面神經也斷了。因為傷口比較大,我之后又做了植皮手術。”
王先生說,他原本以為自己受傷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于是向快遞公司提出了工傷申請,卻出乎他意外地被拒絕了。“快遞公司說我是勞務派遣關系,我的工傷保險也不歸快遞公司購買,而是由人力資源公司從2011年6月1日起購買的。因此工傷認定跟他們沒關系。”王先生隨后又聯系了人力資源公司,但工作人員卻告訴他,可能他的工傷不能成立,他們只能盡力爭取。“我就奇怪了,我是工作時間受傷的,本來無可爭議,為什么有可能不成立呢?如果真的不成立,我應該怎么主張我的權益呢?”王先生打進“法律百事通”熱線82654321詢問。
律師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該人力資源公司是王先生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王先生之間發生勞動關系,而快遞公司則是實際用工單位。王先生在工作期間遭受的人身損害,應當認定為工傷。人力資源公司與快遞公司對王先生的工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首先,人力資源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人力資源公司沒有在上述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王先生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合同以及醫療診斷證明等必要材料。其次,作出工傷認定之后,如果王先生的傷勢經治療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然后根據鑒定情況要求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支付相應等級的工傷保險待遇。”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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