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5月10日,在某公司生產車間負責雜工工作的麥某,像往常一樣,早上8點左右回公司打考勤卡,隨后來到公司二樓食堂吃早餐,麥某在用餐時突然暈倒,隨即被送往醫院搶救,當日10時50分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醫院診斷,麥某的死亡原因為心跳呼吸驟停、蛛網膜下腔出血。
麥某的兒子麥先生在辦完父親的后事后,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麥父突發疾病死亡視同為工傷。
該公司不服該認定書,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行政復議,該局于2011年3月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決定維持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麥某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公司認為麥某是利用工作時間吃早飯,公司食堂不是其工作崗位,工傷決定認定麥父在工作崗位上是錯誤的。
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麥某是在上班時間之內,在公司食堂進食早餐的過程中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有諸多證據證實,因此,足以認定為工傷。
法院宣判后,該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中院。中院審理后認定,麥某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是發生在公司飯堂進餐時,屬于規定中“工作崗位”的范疇。據此,駁回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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