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就工作餐意外死亡是否屬因工死亡?
2007-07-26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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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3日下午4時,襄樊某酒店面點工陳某在酒店職工食堂集體就餐時不慎摔倒,致腦內和內臟出血死亡。事故發生后,該酒店與陳某的家屬于2005年11月21日達成了火化尸體等事項的有關協議。2005年12月26日,陳某的父親向襄陽區勞保局申請死亡認定,襄陽區勞保局經調查后,認定陳某系因工死亡。勞保局認定決定書作出后,酒店以勞保局為被告向襄陽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死亡認定。襄陽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襄陽區勞保局作出的陳某系因工死亡的死亡認定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結論合法,依法作出維持勞保局認定結論的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本案中,陳某系工作之前,在食堂集體就餐,屬于工作前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因此而發生的意外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因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