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上夜班途中,車倒人傷,駕車人沒有“兩證”,又無目擊證人,能不能被定為工傷?
上夜班路上自摔傷
2005年5月30日晚,家住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安鎮鎮白丹山村的斌斌服飾公司保安方國平駕駛一輛兩輪摩托到公司上夜班。經過梅村時,因路面晾曬著麥子,車子突然滑倒,當時旁邊沒有其他行人。方國平以為自己并無大礙,從地上爬起后堅持開到公司,然而,工作了一段時間后,他發現右臂疼痛難忍。經醫療救治,發現右鎖骨中段骨折。
事故發生后,方國平本不想張揚,但看病花了不少費用,而且已經50歲的他還有兩個尚在讀書的孩子和80多歲的老母親,家庭負擔較重。無奈之下,2006年1月24日,方國平向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規定受理后,向斌斌服飾公司發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斌斌服務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向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了書面說明。斌斌服飾公司提出方國平是無證駕駛摩托車,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過調查核實后,于2006年3月30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依據斌斌服飾公司于2006年2月17日向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的“情況說明”、方國平的直接領導斌斌服飾公司保安隊長朱杏南于2005年12月27日提交的證明及其2006年3月16日向無錫市勞動局作出的陳述,以及其他同事的相關陳述材料,認定方國平受到的傷害是在上班途中合理時間內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傷害。決定認定方國平受到的傷害為工傷,并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工傷認定引發紛爭
斌斌服飾公司不服,于2006年5月25日向無錫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經無錫市人民政府復議后,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斌斌服飾公司仍不服,于2006年8月3日向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上述《工傷認定決定書》。
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認為:第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本案方國平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受傷的情形,符合機動車事故的規定。第二,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同時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犯罪”,須提供法院認定職工構成犯罪的生效判決文書;《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應是公安機關有關法律文書認定職工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斌斌服飾公司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未能提供法院或公安機關的有關法律文書,因此斌斌服飾公司提出方國平是無證駕駛摩托車,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意見,缺乏依據。第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斌斌服飾公司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方國平不是在上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傷害,而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有關證據,經調查核實后,作出對方國平的工傷認定,并無不當。綜上所述,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對方國平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8日,判決維持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6年3月30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再次不服的斌斌服飾公司于12月1日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工傷保險依法保護弱者權益
斌斌服飾公司認為,公安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認定工傷的主要證據,但本案只有某交警中隊的“情況說明”,同時方國平“兩證”皆無,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情形,所以不得認定為工傷。
那么,為何方國平發生交通意外之后,交警部門沒有出具相應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呢?原來,這起事故發生在晚上11點多鐘,現場沒有目擊者,方國平當時也未報警,交警部門根本沒到現場,當然也就無法出具認定書。而這個“情況說明”呢,是后來方國平去補報案時,交警部門根據方國平的描述寫的。正因為如此,斌斌服飾公司對這份“情況說明”的真實性提出了質疑,并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僅憑“情況說明”作出工傷認定證據不足。
在當天的庭審中,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派出了局長帶隊的答辯陣容,他們認為,斌斌公司必須找出方國平并非在上班途中發生事故的證據,才能撤消工傷認定。如果斌斌服飾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證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有關材料,采納工傷申請人方國平的主張,并無不當。而且在沒有目擊者、難以還原現場情況的條件下,《工傷保險條例》傾向保護弱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另一大爭議就是方國平在無證駕駛的情況下發生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那么,無證駕駛的行為是否屬于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情況呢?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錢宗建認為,無證并不影響對方享受工傷保險。
在激烈的辯論后,合議庭認為,方國平無證駕駛摩托車的行為,發生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其行為與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屬于同一法律調整范疇,兩者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和必然聯系。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上訴人斌斌服飾公司提出“方國平無證駕駛摩托車,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等上訴主張,經審查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2006年12月6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勞動者在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中應注意的問題
針對近年來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案件迅猛增長的情況,法律界人士提醒勞動者在此類訴訟中應注意如下問題。
——時效問題
目前,大部分務工人員認為在工作中受傷,單位就要認定他為工傷,不知道要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工傷認定。有些單位的老板在工人受傷后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員工也不去申請,待時效過后工人才到處上訪。法官提醒,勞動者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時限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了法定時限,有關申請可能不會被受理,職工權益難以得到保護。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法》實施8年多來,仍有不少外來工還不知道國家有《勞動法》,不知道打工要簽勞動合同。法律界人士提醒,盡管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利,但是,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無法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仍然有可能難以得到全面保護。
《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一是由于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證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則其各種勞動保障權益將難以得到保護。二是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勞動者難以證明雙方有關工資等事項的一些口頭約定,致使這些雙方口頭約定的勞動保障權益難以得到保護。
——解決爭議復議程序前置
法律界人士提醒,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先向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勞動行政部門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要有證據意識
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就會影響自身權益。因此,法律界人士提醒,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注意保留有關證據,主要包括:
1.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后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4.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此外,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由于不少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法制觀念淡薄,甚至有的根本不懂法,當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時,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維權,這恰恰給一些不良老板鉆了空子,這也是近來勞動爭議引發大量勞動者到有關部門上訪的一個重要原因之一。法律界人士提醒,外出打工的勞務工們要學法、懂法、用法,不斷提高法制觀念,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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