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公司領導通知大家加班,我們都按照要求進行了加班。可在當天下午4點,我的同事劉某經批準提前下班后,剛走出單位大門不久,即因突發心臟病死亡。兩個月前該職工已查出患有心臟病,單位一直以來也準許他時斷時續上班,加班那天他身體就不舒服,領導說,身體不舒服就回家,后來就發生這一情況。請問,我同事的死亡能認定工傷嗎?
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相應情況,還可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中,職工是在工作時間(加班也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感到不舒服,也就是說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心臟病的,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上述規定應當視同工傷,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上一篇:工傷保險待遇的類型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