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劉某系某市絲織廠職工,工廠規定上午8點鐘上班,12點鐘下班。2013年8月16日10時,劉某正在車間上班,該絲織廠因線路檢修臨時停電。劉某所在車間的工人到車間外道路旁樹蔭下休息,等待來電。天氣炎熱,劉某和另一名工友支起簡易棋盤,開始下象棋。恰在此時,某運輸公司給絲織廠運輸設備的車輛經過,車架上面一生產設備因捆綁不牢落下,正好砸在正在下棋的劉某的左腳,后劉某被送至醫院,經鑒定構成傷殘。劉某要求絲織廠承擔相應的責任,絲織廠以劉某不屬于因公受傷而拒絕承擔責任。2013年12月,劉某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劉某構成工傷。絲織廠不服,以勞動保障部門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工傷認定。
【分歧】
對于劉某在工作休息期間受到傷害,是否構成工傷,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不構成工傷。劉某是在工作休息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私人娛樂活動而受的傷,且是在工作場所以外,不符合被認定工傷的條件。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構成工傷。劉某受傷的地點發生在廠區,受傷的時間是單位規定的上班期間,符合被認定工傷的條件。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劉某之所以休息是由于工廠停電的客觀原因,劉某在車間外與工友下棋是為等候工廠來電后能夠繼續工作。在此休息期間,并不是能夠完全支配時間,而是仍然受到工作紀律一定的約束,屬于工作時間。另一方面,劉某受傷地點雖然不在車間內,但是發生在廠區內,屬于工作場所內,而劉某在停電休息期間和工友下棋也是為了在后面的工作時間內能夠更好的勞動,創造出更高的勞動效率,其在車間外道路旁等候來電的行為也屬于因工作原因。
綜上,勞動者為滿足用人單位的具體要求,在從事各種準備工作的備勤時間或處于待命狀態的時間內發生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劉某在工作休息期間所受的傷屬于在工作時間與工作場場合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劉某可以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