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我父親在一家機械加工廠工作,年后上班后,廠子里的機器按例檢修,檢修中發現一個機器的一個零部件壞了,需要外出購買。負責檢修那臺機床的是個新師傅,他怕買錯就央求我父親一起去。我父親就跟他一起出去買零件,但在半路卻被一輛小貨車撞了,總共花去醫療費2萬多元。我們找廠里要求按工傷處理,可廠領導卻認為是我父親私自外出,不屬于工傷。我想問問律師,我父親為廠里出去辦事,怎么連工傷也不算呢?
律師:根據您所述情況分析,您父親上街購買修理機器的零件并未接受單位指派,是其自行離開工作崗位的。在此期間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顯然不是在勞動工作場所因勞動安全未受到應有保護所致,也不是外出執行工作任務受外力所致,不屬工傷性質。因此,在你父親和單位之間,不產生具體的工傷勞動保險(放心保)待遇法律關系,因此不能請求單位按工傷待遇對待。
但是,雖然你父親是屬于非因工受傷,按照《勞動保險條例》規定,職員仍可享受“非因工受傷待遇”,具體包括:單位應負擔一定醫療費用,發給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工資等。在職員非因工受傷是侵權造成的情況下,醫療費用等應主要由侵權人負擔;職員停止工作醫療期間的工資,企業應按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工資待遇標準,發給相應的傷假期工資。職員少收入的工資部分,也應由侵權人負擔。更何況你父親外出是為了單位利益,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公平原則的規定,對于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進行活動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受益人一方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所以,你父親受傷造成的損失,主要應從道路交通事故角度尋求肇事人的責任,單位應給予你父親“非因工受傷待遇”及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