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先生咨詢:我在駕駛汽車上班途中,與一輛逆行的小貨車相撞,由于小貨車車速較快,將處于駕駛室的我撞得不輕,導致多根脅骨骨折和顱腦損傷。事故發生后,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小貨車司機負全部責任,我沒有責任。經交管部門調解,保險公司及肇事司機賠償我包括醫療費在內12萬元。現在我想了解的是,我在上班途中受傷,算不算工傷?如果算工傷,我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還能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嗎?工傷保險待遇是否全部享受?
法律幫辦:《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霍先生在上班途中受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為不負責任,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于職工因第三人侵權受到傷害,如何處理第三人侵權賠償責任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關系,在司法實踐中一直爭議較大。之前,全國各地的高級法院也曾出臺過標準不一的規定,導致各地判決結果不一。從理論上來說,因第三人侵權導致職工工傷的,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既可以向侵權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權賠償,也可以向工傷保險基金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從而出現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如何處理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這兩種法律關系如何處理存在著不同的處理意見:第一種意見主張單賠,認為受傷害的職工只能在民事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中選擇一項,如果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就取得了對第三人的代位追償權;如果工傷職工追究第三人民事賠償責任的,不能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二種意見主張補差,應當實行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相結合,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民事侵權賠償超出工傷保險待遇的部分,歸工傷職工所有。第三種意見主張雙賠,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工傷醫療費用外,工傷職工可以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獲得民事侵權賠償。也就是一般所說的“雙賠”或者“一補一賠”。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指出,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因此,霍先生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是可以再次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
據了解,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從根本上解決了各地法院對類似案件評判標準不一的問題,該規定特別指出: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法律幫辦”傾向于認為,這就意味著,當職工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今后除醫療費外,職工將可以獲得“雙賠”或者“一補一賠”,這無疑充分保障了工傷職工取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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