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分清事故責任。
(1)直接責任者: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2)主要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a.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傷亡事故的;
c.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
(3)領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a.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b.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c.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因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d.作業環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e.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2.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的依據
根據事故調查的結論,對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落實防范重復事故發生的措施,實現貫徹“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
(1)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3)公正、公開的原則;(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能引起全社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能使較大范圍的干部群眾吸取事故的教訓;有利于挽回事故的影響。)
(4)分級管轄的原則。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的依據(2)
1.我國傷亡事故調查的原則
逐級上報,分級調查處理。
2.有關事故調查的程序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規定的調查步驟
a.事故的現場處理;
b.物證搜集;
c.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
d.證人材料搜集;
e.向被調查者搜集材料,對證人的口述材料,認真考證其真實程度;
f.現場攝影。
g.事故圖繪制。
(2)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關于事故調查的規定:
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還可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3)《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89年)關于特大事故調查的規定:
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涉及軍民兩個方面的特大事故,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邀請軍隊派員參加事故的調查工作。
國務院認為應當由國務院調查的特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
根據所發生事故的具體情況,特大事故調查組由事故發生單位的歸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計劃綜合部門、勞動部門等單位派員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機關和工會派員參加。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選聘其他部門或者單位的人員參加,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
(4)《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中關于對火災事故調查的規定:
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接到調查任務后,應當立即趕赴火災現場,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和協助保護火災現場。
重、特大火災事故調查,應當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并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的需要,邀請有關部門和技術專家參加。
事故調查的程序(步驟)
國家有關法規關于事故調查的基本程序(步驟)可總結如下:
(1)事故的通報;
(2)事故調查小組的成立;
(3)事故現場處理;
(4)事故有關物證收集;
(5)事故事實材料收集;
(6)事故人證材料收集記錄;
(7)事故現場攝影及拍照;
(8)事故圖(表)的繪制;
(9)事故原因的分析;
(10)事故調查報告編寫;
(11)事故調查結案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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