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事關國計民生,涉及各行各業,建立社會消防管理工作格局,不僅是保障國民經濟穩步發展的重要條件,而且還是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唯一途徑。然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社會和經濟管理領域發生了許多深層次的變化,社會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也呈現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社會單位和社會公民構成的多元化格局,在這種背景下,僅僅由公安消防機構一家推動社會化消防工作是否合體,如何有效的運用市場機制,構建責任主體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協作、相互推動的良性互動機制,無疑是進一步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的有效形式,對此,筆者通過分析當前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構建全方位防災防控體系的機制談幾點認識。
一、 當前社會化消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主動性差,法條原則不易操作。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奉行政府全能主義,由于政府為社會提供公眾服務的承載力有限,以及消防法律法規 的設置缺位,形成了各地政府對消防工作“想管就管,不想管就不管”的局面。市場經濟體制發揮主導性作用以來,政府的職能逐步轉向宏觀管理和間接調控,向社會提供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也自然成為政府的責任之一,然而,《消防法》頒布實施后,雖對政府的消防安全職責作了總體規定,但由于法條原則不易操作,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受傳統思維以及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先經濟建設思想的影響,在引導、保障、維護消防安全良好社會環境的工作中,職能發揮力量不足,而造成一些地方消防業務經費、城市消防規劃、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等工作嚴重滯后于經濟和社會發展,應當由政府組織領導、協調管理、統籌規劃的消防安全工作,卻在公安消防機構一次一次的請示報告中得不到批復,求得政府各級領導對消防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投入,成為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的主要工作。國務院《關于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頒布實施后,其雖然對地方政府領導的責任追究做出了相關規定,但由于其僅僅體現在事后處罰上,仍然造成一些地方領導在公眾消防安全事務上心存僥幸,僅做口頭文章而不愿意做實質性的投入。
(二)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消防管理職能弱化,形成綜合管理機制無法律保障。隨著政企分開、企業改制等改革措施的深入實施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一些行業、系統管理部門被撤并或管理職能被弱化,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大量增多。在這種情況下,行業系統條條管理的體制以及落實上級文件、政策的管理方式已經不復存在,行業系統內部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的約束力也大打折扣。如:1992年商業部發布的《商業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1989年紡織工業部發布的《紡織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目前已無主管部門監督其落實。再者,由于《消防法》缺乏對建設管理部門、旅游、文化、教育、衛生、工商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等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具體規定,加之長期以來公安消防部門包攬消防工作的工作模式,同樣也造成工商、文化、旅游、衛生等行政監管部門參與消防管理的思想缺位,由于消防工作責任重大,一定程度上形成上述行政監管部門不愿管、不敢管的思想傾向,甚至個別行業監管部門還存在“腳再大也不能管鞋外事”的思想認識。
(三)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的缺位與其自身消防管理調解能力的匱乏。長期以來形成的,公安消防部門對社會單位消防工作包攬式的管理模式,在一定意義上說,是把國家行政公權的行使變成為對社會少部分單位私權的守衛。在這種模式下,消防監督檢查的執法權力被簡單理解為管理權,單位自視為絕對管理對象,在權利、義務配置上產生了角色錯位,造成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主體缺位。如此以來,滋長了單位對公安消防部門的依賴思想,淡化了責任意識,監督和管理混淆,削弱了做好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從另一個層面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股份制、民營和私有經濟的企業利用政府急于發展經濟的主觀需求,使其內在的經濟人自私的動力、非計劃的安排、短期的目標定位等因素,擴大了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如,不能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條件,同時,由于心存僥幸,或自認為利用非正常的人際關系便可以解決問題等因素,使其在與相關人的消防安全事項上自私自利、損人利己,在消防管理工作實施中非正常、非理性的人、財、物的投入取向,加之不易操作的法律制裁,使其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法律后果更無所顧及,并由此導致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不愿在消防安全工作上增加投入,尤其是在整改、糾正違規過程中老帳未清、又欠新帳,消防安全管理低水平循環的現象大量存在。
(四)公安消防機構職能定位不準,行政執法的承載量與社會消防安全問題的增長不對稱。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公安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工作包攬式的直接管理,不僅造成管理與監督、行政管理與單位自身管理界限模糊,而且造成了社會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職能的越位和缺位。越位是指公安消防機構超越了自身的法定職能,行使本應有政府履行的法定職責。如城市消防規劃的編制、實施,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本應由各級政府主動依法實施,但當前的現狀卻是,各級公安消防機構不主動向政府呈書納諫,消防工作就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計劃性的安排。社會消防管理靠公安消防機構自身努力,即(感情加文件),要推動社會消防管理系統工程可謂舉步維艱。缺位是指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前提下,在消防監督工作從命令型、審批型向協調服務型轉變的必然趨勢下,公安消防機構為社會公眾提供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中介服務仍然不足,無法滿足社會單位日益增長的消防安全需求,此外,公安消防機構對社會單位宣貫公安部61號令缺乏必要的指導,在行使監督檢查工作中重監督、輕宣傳,重檢查、輕指導,重處罰、輕服務的普遍現象也是職能缺位的重要表現,如:指導單位規范消防安全管理,過細過繁,未能溶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和經營之中,同時,未能利用好開業前安全檢查的有力時機對經營單位進行必要的培訓,加之社會培訓力度不足,缺乏消防專業人員儲備供社會單位選配,有效承接單位自身消防管理工作。
二、 進一步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的對策和措施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各級政府主要職能轉變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在這種前提和背景下,推進社會化消防工作,必須圍繞《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的工作目標而具體實施,對此,筆者認為,應重點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依法明確、細化政府和各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以行政監督、政績考核、過錯追究等手段使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真正成為其職權范圍內消防安全責任的主體。一是通過修改《消防法》、完善地方性法規,加強和細化政府、各行業的消防安全職責,增設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違反消防安全職責的法律責任(如:增補《消防法》51條的相關法條內容,職能部門消防法律責任的制定和修改可參見《安全生產法》第六章77條至79條之規定),并規定政府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由上一級政府負責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管轄,以避免消防執法受當地政府行政權干擾,同時,增設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落實法定職責的程序規定,加強上級政府、人大對當地政府行使消防工作職能的監督,實行量化政績考核的有效的措施(如:采取年初上級政府同下級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簽訂《消防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年終組織實施目標考核的具體措施),避免事后處理、亡羊補牢,優化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消防管理行為,真正形成政府領導、推動社會消防管理的局面;二是充分發揮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在公共安全領域中導航者、監督者和協調者的作用,利用政府的公共權威、公信力,引導、培育和規范各類消防中介組織,推動消防社會化,協調解決重大復雜的消防安全事務,以彌補社會自我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有限性。對此,應建立一種有效的選擇和相互協調機制(就如同市場經濟初期政府利用民間資金解決交通運輸緊張的問題一樣),根據資源優化配置的經濟合理性原則,并充分認識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努力尋求政府、市場和社會在公共消防安全產品和服務領域的均衡點,建立供給的互補機制,以更有效的提供公眾和國家都急需的公共消防安全產品和服務。
(二)準確定位消防協會的工作職能,建立為社會公眾提供多種消防安全服務的中介組織,推進產業化的消防工作格局。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強調: “發揮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形成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合力”,周永康部長在“二十公”報告中提出:“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動消防工作社會化”。由此可見,消防協會作為黨和政府、消防行政部門聯系社會各方面的橋梁和紐帶,必將在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管理中,承擔起消防行政部門不該辦、不能辦、不好辦、辦不好而社會和人民群眾又存在著消防安全需求的事務。為此,應以立法的形式確定其職責,由其擔當起引導、培育社會消防組織和中介機構、開展行業自律管理、進行宣傳教育培訓等各項工作的重任。在消防安全服務中介組織的建設中,一是要建立具有一定技術力量的專業性消防中介服務機構,由其承擔消防設施的安裝和維修、工程圖紙的防火審核、消防產品的檢測和保養等消防技術事項,使公安消防機構從繁重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把好技術審定的過程監督,騰出更多的精力,從更高的層面上做好對社會消防安全預見性的控制;二是要建立行業性的中介服務機構,為社會各行各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在生產、運輸、儲存、銷售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咨詢等方面的服務,負責向社會培訓能承擔單位內部消防管理的專業隊伍,解決社會單位不知如何規范消防安全管理的困惑,使其成為社會單位貫徹落實61號令的有效載體和公安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管理終端設置的眼睛,切實提高社會面的防災能力(如:山東安保機構的做法,目前雖尚不完善,但其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值得研究、完善、推廣。詳見附件一);三是建立介于消防和保險之間,為兩者互為促進提供保障的中介機構。在消防立法確立消防與保險互為促進發展的機制后,必須培育一支具備專業素質的中介服務組織,解決當前公安消防機構在火災原因調查、財產損失核定工作中未將保險公司作為當事人,而保險公司在進行保險標的的消防風險評估、火災理賠等工作時缺乏消防專業知識的矛盾。
(三)加大消防安全信息的披露與曝光力度,維護社會公眾了解消防安全信息的權力,調動其參與消防安全工作的熱情,以群眾監督、社會輿論、經濟杠桿的綜合作用提高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主體意識。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規范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增強競爭能力已成為越來越多經營單位的內在要求,追逐企業良好的公眾形象也成為發展之必然。消防安全事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理應及時向公眾披露,同時,通過公眾的監督以及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杠桿的約束效益,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效能。鑒于此,公安消防部門一是在對社會單位實施抽查的工作中應加強信息披露,對消防安全不達標的單位,不僅要公告依法懲處的情況,而且還要向公眾告知其存在的問題以及由此可能引發的危害,在對類似單位以儆效尤的同時,喚起公眾維護公共安全的熱情;二是匯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將消防安全管理囊括其中的行業執行標準和評價辦法,擴大行業管理的約束力,通過公示評定結果、實施導向引導等措施,強化行業單位在規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三是同國家質量認證管理部門聯系,擴充、完善質量管理體系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內容,在越來越多社會單位貫徹質量管理標準的過程中,一次性規范消防安全管理。
(四)引導社會單位樹立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規范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市場經濟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地位確定之后,單位充分自由的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消防管理自負其責也是顯而易見的結果。但從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現狀看,普遍存在主體意識缺位和不知道如何下手規范消防管理的困惑,就前者而言,可以通過立法明確其職責,加大懲處力度以及政府、行業、公安消防部門的正確引導,火災案例的教訓,在不斷強化中加以解決。而就后者來講,由于其伴隨于日常經營管理的始終,而存在較大的難度。就這一問題,筆者認為應從如下幾個方面加以規范:
一是認真梳理單位內部管理中可以調用的人力資源,形成依托單位日常行政管理架構的消防安全責任鏈,并將消防管理內容納入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之中。實踐證明,只有這樣做,才能有效地調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人員配置,使消防管理成為生產經營的一部分而不是負擔和累贅。(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通則》附件二)
二是引用質量過程控制辦法,按照策劃、實施、檢查、處置的工作步驟,完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設計和落實。在制度的設計上做到“四個體現”即:體現工作內容、體現工作程序、體現責任人員、體現工作標準,在制度的落實中,做到“三個到位”:即管理過程記錄控制到位,管理信息反饋到位,督辦、考核、獎懲到位。
三是確立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具體規定,本著少花錢、不花錢,抓試點,帶動行業系統的具體做法,建立全員互動的應急疏散預案。社會單位個性特征各異,應急救援預案不僅要考慮白天和夜間的人員組成和具體分工,最為關鍵的是要,必須嚴格執行每半年一次的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制度。
(五)采取有效途徑調動派出所的工作積極性,將社區消防和農村消防工作納入綜合治理防控體系,形成群防群治的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公安派出所直接面向社會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接觸社會各行各業,是推進消防工作走群眾路線的重要組織保障力量。在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的進程中,一是要以立法形式確立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的法律地位。建議在《消防法》修改中增設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的專門規定,同時設定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中的法律職責,切實樹立公安派出所在行使消防監督管理職能中的主體意識,提高其積極性和責任感;二是理順公安消防機構和派出所的行政業務隸屬關系,賦予社區民警在社區消防和農村消防工作中,實施組織協調、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監督落實管理責任等具體職能,積極將消防安全管理目標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防控體系,充分發揮公安派出所覆蓋面廣、群眾基礎性工作較為扎實的優勢,形成多極化的消防安全管理格局,整體推動消防工作向縱深發展(可參見附件三);三是加強對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職能的培訓指導力度,加大消防監督管理在派出所業務工作考核中的比例權重,引導、督促公安派出所認真履行職守,著力做好對“五小”場所的監督和服務,打牢群眾性的消防工作基礎。
附件一:
一、山東消防安保機構的職能
(一)構建消防社會管理專業化、職業化、產業化的人力資源庫。近年來,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各種經濟形勢的企業激劇增多。據統計,全國已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50多萬家,消防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定期監督檢查的還不到13萬家,而且一個單位消防工作的好壞起決定作用的是單位自身,要是單位真正履行好消防安全的主體職責,必須要培訓出一支能承擔消防安全重任的專業隊伍來供社會選配。山東消防安保機構為滿足社會單位對消防專業人員的需要,通過對社會消防安保從業人員分專業進行防火、滅火技術培訓,使消防安保從業人員掌握了一定的專業消防知識和技能,而消防安保職業技能鑒定的逐步開展,將使其職業化特征十分明顯。通過勞動力輸出,消防安保在勞動市場已發展成為一個新興的產業。目前,山東共有重點單位近3.3萬個,按每個單位需要3至4名消防安保從業人員計算,就需要配備9.9萬至13.2萬名消防安保隊員。在這個不斷轉化的過程中,隨著消防安保從業人員的增多,必然會形成一個數量越來越龐大的消防專業人力資源庫。
(二)推進消防安保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合法化。職業的形成與社會的發展與分工是密不可分的,隨著社會整體抵御火災事故能力的提高,迫使社會單位消防管理水平的提升,消防安保作為一種職業也成為必然。為適應形勢的需要,規范消防安保事業的發展,在消防安保機構和有關政府部門的共同的努力下,山東省政府做出了《關于發展消防安保事業有關問題的批復》,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公安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山東省消防安保從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規定〉的通知》,給消防安保的發展壯大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消防安保從業人員就業準入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實施,把消防安保與職業教育緊密結合在一起,實現了消防安保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合法化。
(三)推進消防安保隊伍管理的正規化。做大做強消防安保事業、增強隊伍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能力,隊伍管理是關鍵。隨著消防安保隊伍規模的擴大,參照公安機關保安隊伍的管理(見公安部《關于印發〈關于組建保安服務公司的報告〉的通知》),依照公安部61號令規定的單位主體責任要求,安保機構與單位雙重管理的模式,山東消防安保機構對建設隊伍提出了“統一標準、統一培訓、統一輸出、統一服裝、統一價位”的“五統一”要求,著力提高消防安保隊伍的防、滅火技術素養和職業道德素質,樹立良好的消防安保形象,為創立過硬品牌奠定基礎,推進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消防安保隊伍管理的正規化。
二、山東消防安保機構的作用
(一)有利于推動公安部61號令的落實。在公安部61號令落實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一是部分社會單位缺少專職消防技術和管理人才,對消防工作不會做、不會管;二是部分單位具有惰性心理,責任主體意識淡薄,對消防工作不愿管。向單位派駐消防安保隊員執勤,利用其掌握的消防專業知識和技能,承擔起各單位消防崗位的工作,幫助單位走出“不會做、不會管”的困境;消防安保隊伍對單位消防工作管理的合法性、積極性、主動性,將會有力督促單位“主動管”,消除單位等、靠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和督促整改的現象。隨著這兩個難點的突破,落實公安部61號令的步伐會迅速加快。
(二)有利于提高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人防、技防水平,有效遏制群死群傷惡性災害事故。培訓合格的消防安保隊員,已初步掌握了建(構)筑物內外消防巡邏、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操作、固定滅火系統操作、撲救初期火災和疏散人員的能力,被廣泛派駐到社會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效解決了缺少消防工作人員和現有人員技能水平不滿足要求的現狀。實踐證明,消防安保隊伍對發展和消除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火災隱患,提高社會整體抗御火災的能力,遏制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有利于推動消防專業人才產業化進程。消防安保的產業化是社會需求和行業規模效應的雙重體現。以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健(構)筑物為例:據不完全統計,95年以來,山東需設自動消防設施工程的單位約4600多家,依據《消防法》第十八條規定,需要消防專業培訓合格的值班操作人員1.38萬至1.84萬人(3-4人/單位),而目前遠達不到這個要求表明,社會對消防安保從業人員的需要量仍很大。消防安保從業人員作為一種特殊的專業社會人才資源,只有通過集約化管理,進一步擴大影響,吸引更多的人員參與,才能形成規模效應,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山東消防安保機構通過建立消防安保隊伍,培養適應社會需要的專業培訓合格、技能鑒定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消防安保從業人員,并通過消防安保中介機構為資源需求雙方搭建的平臺推向社會,形成了招收、培訓、鑒定、安置、再培訓的良性產業循環。一年來,全省招收、培訓合格消防安保隊員5000多人,約4000人已被派駐到1526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從事消防安保工作,有力促進了消防安保專業人才的產業化發展進程。
(四)有利于緩解消防警力不足的難題。消防安保隊伍作為山東繼合同制消防隊伍后,又一支重要的消防力量,在消防工作社會化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現役消防部隊的執勤壓力,對突破現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瓶頸有很現實和長遠的意義。山東全省共有現役消防警力5435人,其中干部1833人,戰士(士官)3602人,擔負著社會的滅火、搶險救援和3.3萬個重點單位的防火監督檢查,真正是人員少,任務重,并且隨著社會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工作量急劇增加。但山東通過推進消防社會化,建設合同制、安保消防隊伍,逐步解決了這個矛盾,對各種復雜局面都能夠應付自如。充分表明,活躍在各個消防職業(工種)崗位的消防安保從業人員,不但為各用工單位承擔著基礎性消防工作,消除了大量火災隱患,防止了火災的發生,同時對有效撲救和控制初期火災起到了相當明顯的作用,正逐步轉變為公安消防機構可以充分利用的幫手。
(五)有利于緩解退伍消防士兵和合同制消防員再就業的壓力,提高消防安保隊伍的整體素質。山東已經存在現役和合同制兩支消防隊伍,退伍士兵和服務期滿合同制消防員安置的好壞,對隊伍是否穩定、能否發揮隊伍的戰斗力十分重要。退伍士兵和服務期滿合同制消防員都是部隊花心血培訓出來的消防專業人才,政治覺悟高,有比較好的消防專業基礎,加以培訓后,適合繼續從事消防專業工作。山東平均每年約有900人從消防部隊復員或專業,如任其在社會流失,則是一種消防人才資源的浪費。山東消防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科學發展觀,建立消防安保隊伍,為這部分人的就業安置找到了很好的出路。將退伍士兵和服務期滿合同制消防員充實到消防安保隊伍,一方面可以繼續發揮他們的消防專業技術特長,為社會化消防做工作;另一方面能充分發揚他們的優秀作風,使其成為其他消防安保隊員的榜樣,全面提高消防安保隊伍的整體素質,樹立消防安保隊伍的良好形象,從而真正建立起一支“政治覺悟高、專業技術精、作風紀律硬、內務管理好、服務質量優”的隊伍,在避免消防專業人才流失的同時,也緩解了各級政府和公安消防機構面臨的再就業安置的壓力。
附件二: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通則
引 言
《消防法》第十四條、十六條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明確、細化了社會單位的消防工作職責,依法確立了社會單位在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地位。建立消防管理與社會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工作機制,已經成為社會消防管理發展之必然。因此,社會單位必須依托自身行政管理架構,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必須將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用火用電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等管理內容溶入生產經營的全過程,使消防管理富有生命力;必須建立嚴格有力的獎懲制度,使自我調解機制更具功效。為督促、指導社會單位有效落實法定消防工作職責,使消防安全管理的過程、內容更加簡便易行,制定本通則。
一、組織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
單位應當將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作為經營管理的具體內容,結合日常工作運行程序,加以落實。
(一)防火巡查
1、 巡查由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或崗位負責人組織實施,頻次、內容、要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并結合單位實際確定,重點應做好營業結束、夜間等特殊時間段及安全出口、用火用電、重點人員在崗情況等重點內容的巡視檢查。
2、 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 巡查應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鼓勵單位使用條碼識別、電子尋根等技術保證巡查內容、頻次、人員三到位。
(二) 防火檢查
1、 防火檢查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或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組織實施,可結合單位經營質量檢查工作一并實施,內容、頻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并結合單位實際確定,重點應當檢查、督促單位相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制度、開展員工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培訓、整改火災隱患和防范措施落實等情況;
2、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存在問題的跟進落實情況要及時記錄在案。
3、 防火檢查過程中發現違反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依照本單位有關規定,對違章人員實施懲處。
二、加強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是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應準確界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確定由所屬部門實行嚴格管理。
1、 人員聚集場所必須做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應急照明和指示標志完好,嚴格用火用電,嚴禁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2、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經營、使用場所必須做到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嚴禁使用明火,嚴格控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數量,落實防火防爆措施;
3、 消防控制室必須做到值班人員24小時在位,交接班記錄翔實,操作人員持證上崗,自動消防設施操控規程嫻熟;
4、 消防泵房、發電機房、配電室等火災情況下仍需正常工作的場所,除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外,必須做到管理責任明確,設備維護分工到人,值班人員職守嚴格,操作規定掌握嫻熟;
三、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檢測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規范或標準,制定包括維護測試內容、頻次、標準、要求在內的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計劃,并納入本單位各類設施設備總體維護保養計劃之中,保證專項經費,確定專人實施,建立維護保養檔案,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整好用;
單位應當建立滅火器維修檔案,實行滅火器編號管理,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每年由具備資格的維修單位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
單位每年聘請具備自動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單位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及時根據報告內容整改存在的問題或隱患。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單位應當實行全員消防員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應當充分考慮不同部位和時間段內發生火災事故的情況下,各部門、各崗位在崗員工在滅火、應急疏散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切實有效的調動人力資源,做到隨機互動。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度要達到如下要求:
1、 組織機構健全;
2、 制定、完善報警、接警處置程序;
3、 建立、完善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4、 建立、完善處置、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5、 建立、完善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五、建筑物或場所應具備的消防合法性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的消防設計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合格。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消防驗收合格。
(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
附件三:
泰山區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試點經驗
近年來,泰安支隊圍繞加強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建立公安機關領導責任制、專兼職義務消防隊伍建設、消防宣傳進基層、落實《泰安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管理規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特別是2004年4、5月份,泰安市城市公安管理體制改革,做大做強做實派出所建設。他們抓住有利機遇,順應形勢發展,結合貫徹落實公安部73號令,在泰山區開展了加強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試點,取得了初步經驗,建立起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新機制:派出所→社區民警→聯絡員→協管員。徹底改變了由于公安消防警力不足造成的失控漏管現象,充分發揮派出所具有人熟、地熟、情況熟不可替代的優勢,形成了“三個機制”完善了“三個結合”可以說,泰山區已初步搭建起以公安消防機構為主體,以派出所社區民警為依托,延伸到基層社會面的消防監管體系。
“泰山區經驗”的實質是把消防監督的責權最大化地向基層公安派出所延伸和下移,是多年來所實施的消防三級監督管理在第三級上的深化和落實。這一做法體現了四個方面的特點:第一,明確了派出所在消防監督工作中的職能,解決了“誰去管”的問題。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公安消防機構的行政委托,確立了派出所履行消防監督職能的責任主體地位,把消防監督納入到了派出所業務工作的范疇和社區民警的日常職責。健全了分級領導責任制,逐級量化考核指標,完善監督管理網絡,基層消防安全真正成為了派出所工作的“硬指標”。第二,界定了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的職責和任務,解決了“管什么”的問題。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對派出所實行消防監督管理的社會單位進行了重新劃分界定。另外,結合泰山區實際,明確規定了派出所要履行掌握轄區單位的基本情況、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調查處理消防違法違規案件、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督促申辦建筑工程防火審核及驗收手續、督促重點單位申報備案等項消防監督職責,使派出所及民警在這實際操作中做到了監督有對象、管理有任務、工作有目標。第三,規范了派出所在消防監督工作中的程序,解決了“怎么管”的問題。堅持用制度程序規范工作運行,制定出臺了《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實施細則》,使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在各個環節和每個細節都有章可循。同時,消防機構加強對派出所的業務監督指導、民警的崗位培訓、情況溝通,派出所的各項消防監督工作逐步實現了制度化、經常化、規范化。第四,落實了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的保障措施,解決了“如何管好”的問題。在明確職能,制定規范,理順程序的基礎上,對派出所承擔和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既授予權力,又給予利益,還給予監督和約束,為基層派出所承擔責任、完成任務、做好工作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這些措施的實施,為基層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帶來了新的變化,擴大了消防監督范圍,促進了新形勢下的消防監督工作的深化,促進了社會面上消防檢查管理等基礎工作的鞏固,提高了公安消防機構依法治火水平,有力地推動了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基層消防安全防范能力明顯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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