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液氯泄漏事故:化學品管理漏洞源于三大積弊
2005-04-05
來源:記者 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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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傍晚,京滬高速公路淮安段,從山東濟寧行駛到江蘇淮安的一輛載有液氯的山東槽罐車與一輛山東貨車相撞,導致28名居民死亡。
淮安泄漏事故并非偶然,就在前天,寧波鎮海也發生了一起危險化工原料翻車事件,所幸處理及時,沒釀成災難。
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著漏洞。昨天的采訪中,有關部門的官員以及部分專家認為,這是源于三大“積弊”:從業人員安全觀念薄弱;管理部門監管執行不到位;區域協調機制缺失。
積弊一 從業人員意識淡薄
從江蘇淮安液氯泄漏事件可以看出,不少企業的安全管理及自律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欠缺,業務素質極低。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綜合安全處副處長袁秋汛的話說這就造成了他們“既是肇事者,又是受害者”。
根據2002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而這次淮安事件中,駕駛員在事故發生之后自行逃逸,導致最佳的搶險和營救時機錯失。
積弊二 多頭監管成為“怪圈”
省社科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專家表示,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也陷入“怪圈”:十多頂“大蓋帽”管不住一輛槽罐車。據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涉及危險化學品監管的有10個部門,包括安全生產監管、公安、質量技監、環保、鐵路、民航、交通、衛生、工商、農業、郵政等,而且“監管權限已很清楚”,這輛超載的槽罐車卻能“安然”途經數百里。
專家認為,之所以現在沒有把危險化學品的各個環節都管好、管牢、管死,部分原因可以歸結為執法部門的執行不到位,各項規定基本上停留于紙上。出了事故,許多部門似乎都有責任,但事實上又沒有哪個部門有能力真正承擔起這樣重大的責任。
積弊三 區域協調機制缺失
近來發生的多起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都是發生在途中,事發地和出發地都不是一個省份管轄。如這次,發生事故地在江蘇,而車輛是山東的。對此,有關專家提出,預防處理類似事件還需要一個完善、正常、良好運作的區域協調機制。
記者昨天遍覽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也沒有發現一個關于區域間協調的字眼,都是規定事發“當地”的有關部門應該采取什么舉措。
這名專家表示,如果山東方面能及時掌握槽罐車的資料,及時通報給沿途的地區,損失可能就減少了很多。而現實是在事故發生后,肇事司機逃逸了,淮安當地的相關職能部門都不知道發生泄漏的究竟是何種有毒化學物品,這無疑也延誤了“救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