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23號令《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通知》解釋,對重大、特別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企業重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情況重新補充修訂了事前責任追究制度,現將修訂制度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國務院23號令第五條規定執行。各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到井下跟班作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跟班領導或該跟班領導未下井者,按擅離職守處理,對當班分公司應帶班經理撤職,終身不能在公司任職,以三級科員工資對待。
二、分公司所轄生產范圍內,發生一人以上死亡事故,除因病死亡或非工作死亡外,分公司經理、負有責任的副經理、帶班經理、安全科長、生產科長、車間正副主任、大隊長、帶班長,除追究刑事責任外,給予撤職處理,礦級領導以一般人員對待,終身不能在公司任職。
三、凡是違反操作規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帶班長、隊長罰款500元,車間主任、科長罰款1000元,副經理以上領導給予停職檢查;造成事故的按第二條處理。
四、作業場所CO濃度超標、風速不達標準,第一次發現還作業,罰生產單位1000元、安全科長、生產科長各500元;第二次罰生產單位2000元,安全科長、生產科長、分管副經理停職檢查。
五、主扇風機,要求24小時運轉,需停機必須經分公司經理批準。否則,公司對主風機工罰款500元,對分管領導和分管經理停職檢查。
六、私存民爆器材和看管不嚴造成流失,對相關人員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溜井、漏斗出現嚴重卡漏時,帶班長、跟班車間主任、跟班經理必須在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否則,對帶班長、車間主任、跟班經理進行停職檢查。
八、豎井提升人員時,嚴禁超載運行,否則,發現一次對當班檢身工罰款200元、對車間主任罰款1000元。
九、絞車鋼絲繩存在嚴重磨損、打折、斷絲等現象,未及時更換,對豎井車間管設備車間主任、設備經理每人罰款1000元。
十、防墜器按規定進行不脫鉤和脫鉤試驗,并有詳細記錄;否則,對豎井車間主任、設備經理進行停職檢查。
十一、井下新安裝的電纜必須使用鎧裝阻燃電纜,現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逐步淘汰,有明口、接觸不良的不得違章使用,否則,對車間主任、設備經理各罰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第二條處理。
本制度與原定制度沖突項按本制度執行,從2010年8月2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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