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電力公司頒布的《電力生產安全工作條例》和區水利電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全面實行安全生產規范化管理,確保本公司的生產安全,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實行全員安全目標(崗位)風險金抵押的辦法,按公司領導、中層領導、二層領導、一般職工等不同層次繳交風險抵押金,如下表:
公司領導 |
中層領導 |
二層領導 |
一般職工 |
300元/年 |
250元/年 |
200元/年 |
150元/年 |
1 |
3.0倍 抵押金 |
公司領導、安監部、營銷部、生產技術部、配電工區、電力調度室、變電工區、35kV變電站、供電所(收費員除外)、車隊和巡線班 |
2 |
2.5倍 抵押金 |
供電所收費員及各電廠廠長 |
3 |
2.0倍 抵押金 |
其余二層領導、財務部出納、電能計量所、工礦用電服務中心、載波班、收費員 |
4 |
抵押金 |
其他人員 |
第二條 安全風險抵押金,每年在第一季度收取。
完成全年安全生產(崗位)目標時(即全年無考核事故),在下一年度的元月份,按安全風險的不同倍數發放年終安全風險獎金,如下表:
第三條 各部門單位(部、所、廠、站、班、組)為一個考核單位,根據各單位的生產和事故概率情況,不出現考核事故的,按季給予人均50元安全獎。當發生本單位責任考核事故的(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DL-558-94》和有關安全生產制度的規定為事故的,以下同),即中斷該單位的安全記錄,由公司召開安委會工作會議,作出處理決定。事故類型及處理辦法按以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四條 當發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時,除按本辦法執行外,仍按有關規定執行,如:調離崗位、停崗、停職。
第五條 為提高公司全體人員的技術、業務素質,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公司在每年6月份、10月份分別對公司各部門人員進行安全考試(考核)和崗位業務考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每次扣除一季度的安全獎并按照公司有關職教管理條例執行。
第六條 凡發生以下事故之一者,每次停發事故主要責任人全年安全獎、風險抵押金及年終安全風險獎金;每次扣發事故考核單位負責人正職400元、副職300元;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對公司領導也做相應的處罰:
1、凡在生產活動中發生人身死亡、重傷或嚴重違章作業造成二人及以上輕傷者。
2、電力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者。
3、發生由本公司人員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者。
4、生產場所、倉庫等失火,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者。
5、非生產部門違章作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者。
第七條 凡發生以下事故之一者,每次停發事故主要責任人全年安全獎、風險抵押金及年終安全風險獎金三項的70%;每次扣發事故考核單位負責人正職300元、副職200元:
1、嚴重違章作業造成人員輕傷者。
2、電力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5萬元者。
3、發生由本公司人員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10000~20000元者。
4、生產場所、倉庫等失火,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0~20000元者。
5、35KV電網與系統解列。
6、調度室誤下令、35V變電站誤操作造成事故者。
7、10KV及以上供電設備事故,引起對用戶停電而又不及時組織搶修,長時間停電造成用戶意見較大者。
8、非生產部門違章作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0~20000元者。
第八條 凡發生以下事故之一者,每次停發事故主要責任人該季度的安全獎50元和扣除風險抵押金及年終安全風險獎金二項的50%;每次扣發事故考核單位負責人正職200元、副職100元:
1、誤操作、誤下令造成事故(含未逐事故)。
2、主變壓器、主要開關、35KV及以上線路被迫停止運行,保護裝置、二次回路故障、機構故障等引起35KV聯絡開關及以上電壓等級開關、10KV母線失壓,經查實屬管理或人為責任的。
3、電力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以下者。
4、發生由本公司人員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下者。
5、生產場所、倉庫等失火,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下者。
6、由于配電線路障礙引起開關跳閘停電,經檢查屬線路通道保護區范圍內竹木或建筑物、雜物、機具所造成,在一個季度內發生二次及以上者(發生一次的扣當季安全獎50元)。
7、非生產部門違章作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10000元者。
第九條 對違章作業行為,一經發現或查實,即對違章者及其部、所、廠、站、班、組安全第一責任者進行處罰。
有下列違章作業之一者,每發現一次扣罰當事人50元,其所屬的組、班、廠、站、所、部等第一責任人如已按規程作明確要求,則給予通報;如不作明確要求,則扣罰其第一責任者30元并通報。
1、工作票、操作票不合格。
2、占用辦公電話閑談。
3、高空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材料不用工具袋、繩索等工具傳遞而拋擲者。
4、按規程規定操作時不使用繩索工具。
5、進入高空作業現場不戴安全帽。
6、施工電氣機具,外殼不接地或不接零。
7、在開關、母線室或其它帶電導體的金屬用非絕緣用具測量距離或做其他工作。
8、在防火區點火或抽煙。
9、調度、變電值班人員當班時擅離崗位、睡崗或做與值班工作無關的事(其他崗位要求相同)。
10、掀開樓板孔洞、電纜溝、地溝蓋板、線路跨公路施工等周圍不設有專人看守者。
11、工作負責人在進入現場工作前,不集中全部工作人員認真交待清楚工作內容及安全注意事項或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紀律松懈,沒有安全措施,失去監護(保護)者。
12、每周進行安全學習一次,并做好記錄,無故不參加學習累計夠3次者。
第十條 有下列違章作業之一者,每發現一次扣罰當事人80~100元,其所屬組、班、廠、站、所、部等第一責任人如已按規程作明確要求,則給以通報;如不作明確要求,則扣罰第一責任人50~80元并通報。
1、不嚴格執行“兩票”制度,無票操作,無票工作(規程有規定者除外)。
2、不嚴格執行操作監護和工作制度。
3、倒閘操作順序錯誤。
4、不認真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5、現場工作人員不辦理保證安全的組織手續和技術措施或擅自擴大工作范圍到臨近帶電設備上去工作。
6、掛接地線前不驗電、臨近帶電設備工作不設遮欄。
7、交叉跨越或同桿架設的線路作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使用不合格的梯子、安全帶、登高工具或不正確使用梯子、安全帶、登高工具。
9、超速開車或違章強行超車。
10、對考核事故的事故原因和事故責任分析不清,沒有做到對事故“四不放過”者(考核公司領導、生技部和安監部主任及當事人、所在部、廠、所、站、班、組安全第一責任人)。
11、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實(考核生技部、發電部、安監部及各專責執行的部、廠、所、站、班、組負責人)。
12、工作結束后沒有按規定向調度報告,造成延誤送電時間超過2小時以上者。
第十一條 有以下違章情況之一者,一經發現一次性扣罰責任者150~200元,其所屬組、班、廠、站、所、部第一責任人如已按規程作明確要求,則給以通報;如不作明確要求則扣罰第一責任人100~150元并通報。
1、約時停送電。
2、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
3、將運轉中的設備的防護罩或遮欄打開或將手伸進遮欄內。帶手套或將抹布纏在手上對設備轉動部份清掃工作。
4、酒后開車或司機過于勞累后開車。
5、由于通訊失靈,也沒有采取積極措施,造成延誤送電時間或擴大事故。
6、對嚴重違章行為有意隱瞞、不處罰、不教育或弄虛作假,未造成大的后果,一經發現查實即加倍處罰。
7、由于管理不善而發生的事故及障礙,對有關部門領導扣罰;屬設備維護管理責任不清的,經有關部門書面提出,半年內未得到有效解決的,扣罰有關領導和有關部室領導。
8、重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立即報告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然后在五天內將“事故報告”報總經理工作部、生技部、安監部各一份。一般事故發生后,不論是否屬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在四天內將“事故報告”送總經理工作部、生技部、安監部各一份。如有意隱瞞者,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如有特殊原因,事故單位必須向上述部門申明理由,但一般不得超過六天,重大事故不得超過十天。
第十二條 未經辦理申請、審批手續,隨便停電者(特殊情況除外),或有報復停電者,經查實分別對命令人、操作人各600、400元處罰,并視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各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每月必須召集本單位有關人員開一次安全生產情況分析會,做好記錄并訂出下個月解決重大安全問題的辦法及措施,并書面匯報公司總經理工作部、生技部、安監部,每缺一次罰款100元。生產部門、所、站、班、組每月必須進行一次(2小時以上)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及參加人員姓名、缺席者姓名等要作好詳細記錄,每缺一次安全日活動,扣其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50元。個人無故缺席累計兩次者扣罰30元/次。
本辦法自二OO七年八月一日起實施。考核執行公司制訂的《反習慣性1600銀行
第二條 安全風險抵押金,每年在第一季度收取。
第三條 各部門單位(部、所、廠、站、班、組)為一個考核單位,根據各單位的生產和事故概率情況,不出現考核事故的,按季給予人均50元安全獎。當發生本單位責任考核事故的(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DL-558-94》和有關安全生產制度的規定為事故的,以下同),即中斷該單位的安全記錄,由公司召開安委會工作會議,作出處理決定。事故類型及處理辦法按以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四條 當發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時,除按本辦法執行外,仍按有關規定執行,如:調離崗位、停崗、停職。
第五條 為提高公司全體人員的技術、業務素質,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公司在每年6月份、10月份分別對公司各部門人員進行安全考試(考核)和崗位業務考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每次扣除一季度的安全獎并按照公司有關職教管理條例執行。
第六條 凡發生以下事故之一者,每次停發事故主要責任人全年安全獎、風險抵押金及年終安全風險獎金;每次扣發事故考核單位負責人正職400元、副職300元;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對公司領導也做相應的處罰:
1、凡在生產活動中發生人身死亡、重傷或嚴重違章作業造成二人及以上輕傷者。
2、電力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者。
3、發生由本公司人員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者。
4、生產場所、倉庫等失火,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者。
5、非生產部門違章作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者。
第七條 凡發生以下事故之一者,每次停發事故主要責任人全年安全獎、風險抵押金及年終安全風險獎金三項的70%;每次扣發事故考核單位負責人正職300元、副職200元:
1、嚴重違章作業造成人員輕傷者。
2、電力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5萬元者。
3、發生由本公司人員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10000~20000元者。
4、生產場所、倉庫等失火,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0~20000元者。
5、35KV電網與系統解列。
6、調度室誤下令、35V變電站誤操作造成事故者。
7、10KV及以上供電設備事故,引起對用戶停電而又不及時組織搶修,長時間停電造成用戶意見較大者。
8、非生產部門違章作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0~20000元者。
第八條 凡發生以下事故之一者,每次停發事故主要責任人該季度的安全獎50元和扣除風險抵押金及年終安全風險獎金二項的50%;每次扣發事故考核單位負責人正職200元、副職100元:
1、誤操作、誤下令造成事故(含未逐事故)。
2、主變壓器、主要開關、35KV及以上線路被迫停止運行,保護裝置、二次回路故障、機構故障等引起35KV聯絡開關及以上電壓等級開關、10KV母線失壓,經查實屬管理或人為責任的。
3、電力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以下者。
4、發生由本公司人員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下者。
5、生產場所、倉庫等失火,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下者。
6、由于配電線路障礙引起開關跳閘停電,經檢查屬線路通道保護區范圍內竹木或建筑物、雜物、機具所造成,在一個季度內發生二次及以上者(發生一次的扣當季安全獎50元)。
7、非生產部門違章作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10000元者。
第九條 對違章作業行為,一經發現或查實,即對違章者及其部、所、廠、站、班、組安全第一責任者進行處罰。
有下列違章作業之一者,每發現一次扣罰當事人50元,其所屬的組、班、廠、站、所、部等第一責任人如已按規程作明確要求,則給予通報;如不作明確要求,則扣罰其第一責任者30元并通報。
1、工作票、操作票不合格。
2、占用辦公電話閑談。
3、高空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材料不用工具袋、繩索等工具傳遞而拋擲者。
4、按規程規定操作時不使用繩索工具。
5、進入高空作業現場不戴安全帽。
6、施工電氣機具,外殼不接地或不接零。
7、在開關、母線室或其它帶電導體的金屬用非絕緣用具測量距離或做其他工作。
8、在防火區點火或抽煙。
9、調度、變電值班人員當班時擅離崗位、睡崗或做與值班工作無關的事(其他崗位要求相同)。
10、掀開樓板孔洞、電纜溝、地溝蓋板、線路跨公路施工等周圍不設有專人看守者。
11、工作負責人在進入現場工作前,不集中全部工作人員認真交待清楚工作內容及安全注意事項或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紀律松懈,沒有安全措施,失去監護(保護)者。
12、每周進行安全學習一次,并做好記錄,無故不參加學習累計夠3次者。
第十條 有下列違章作業之一者,每發現一次扣罰當事人80~100元,其所屬組、班、廠、站、所、部等第一責任人如已按規程作明確要求,則給以通報;如不作明確要求,則扣罰第一責任人50~80元并通報。
1、不嚴格執行“兩票”制度,無票操作,無票工作(規程有規定者除外)。
2、不嚴格執行操作監護和工作制度。
3、倒閘操作順序錯誤。
4、不認真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5、現場工作人員不辦理保證安全的組織手續和技術措施或擅自擴大工作范圍到臨近帶電設備上去工作。
6、掛接地線前不驗電、臨近帶電設備工作不設遮欄。
7、交叉跨越或同桿架設的線路作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使用不合格的梯子、安全帶、登高工具或不正確使用梯子、安全帶、登高工具。
9、超速開車或違章強行超車。
10、對考核事故的事故原因和事故責任分析不清,沒有做到對事故“四不放過”者(考核公司領導、生技部和安監部主任及當事人、所在部、廠、所、站、班、組安全第一責任人)。
11、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實(考核生技部、發電部、安監部及各專責執行的部、廠、所、站、班、組負責人)。
12、工作結束后沒有按規定向調度報告,造成延誤送電時間超過2小時以上者。
第十一條 有以下違章情況之一者,一經發現一次性扣罰責任者150~200元,其所屬組、班、廠、站、所、部第一責任人如已按規程作明確要求,則給以通報;如不作明確要求則扣罰第一責任人100~150元并通報。
1、約時停送電。
2、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
3、將運轉中的設備的防護罩或遮欄打開或將手伸進遮欄內。帶手套或將抹布纏在手上對設備轉動部份清掃工作。
4、酒后開車或司機過于勞累后開車。
5、由于通訊失靈,也沒有采取積極措施,造成延誤送電時間或擴大事故。
6、對嚴重違章行為有意隱瞞、不處罰、不教育或弄虛作假,未造成大的后果,一經發現查實即加倍處罰。
7、由于管理不善而發生的事故及障礙,對有關部門領導扣罰;屬設備維護管理責任不清的,經有關部門書面提出,半年內未得到有效解決的,扣罰有關領導和有關部室領導。
8、重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立即報告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然后在五天內將“事故報告”報總經理工作部、生技部、安監部各一份。一般事故發生后,不論是否屬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在四天內將“事故報告”送總經理工作部、生技部、安監部各一份。如有意隱瞞者,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如有特殊原因,事故單位必須向上述部門申明理由,但一般不得超過六天,重大事故不得超過十天。
第十二條 未經辦理申請、審批手續,隨便停電者(特殊情況除外),或有報復停電者,經查實分別對命令人、操作人各600、400元處罰,并視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各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每月必須召集本單位有關人員開一次安全生產情況分析會,做好記錄并訂出下個月解決重大安全問題的辦法及措施,并書面匯報公司總經理工作部、生技部、安監部,每缺一次罰款100元。生產部門、所、站、班、組每月必須進行一次(2小時以上)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及參加人員姓名、缺席者姓名等要作好詳細記錄,每缺一次安全日活動,扣其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50元。個人無故缺席累計兩次者扣罰3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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