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廠各項工作的管理力度,使檢查考核更加公平公正,有理有據,促進我廠精細化管理工作的推進,特將公司相關條例和我廠現有的較為分散的各種處罰、考核內容做一整理匯總和修訂,以便于遵照執行。
第二條 本條例中列出的違章違紀行為不包括安全規程、運行規程和檢修規程及其它類型的技術性違章違規條款,請遵照相關規程中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中所述的違章違紀行為都是指通常情況下不允許出現的行為,有些行為如果能通過合法程序獲得領導的批準,則不認為是違章違紀行為。
第四條 本條例中未對干部的違章違紀行為做出明確處罰規定的條款,可以在已有處罰規定的基礎上加倍處罰。
第五條 對于屢犯的員工,可以加倍處罰;加倍處罰仍不思悔改的,可以考慮予以辭退。
第六條 本條例會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不斷發展產生的新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補充和完善,屆時將發布新版本。
第七條 本條例從2010年3月20日開始執行。
第二章 勞動紀律
第八條 上班每遲到1分鐘或下班每早退1分鐘,罰款1。0元。
第九條 職工無故曠工的,罰款100元/天,并給予警告處分。曠工3天以上的,予以辭退;曠工一周以上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條 不按要求穿著工作服和佩戴工作證、安全帽的,處罰責任人10元/次。
第十一條 工作場所女員工留長發未盤起的,穿涼鞋、高跟鞋的,穿裙子、短褲的,處罰責任人20元/次。
第十二條 工作場所男員工剃光頭、留長發的,敞胸露懷的,穿短褲的,處罰責任人20元/次。
第十三條 常白班員工每少一次簽到,罰款5元。
第十四條 上班時間洗澡,處罰責任人200元,并酌情給予警告、記過、停職、降職、撤職處分。
第十五條 常白班員工在上班時間吃飯或運行員工在非補餐時間吃飯,處罰責任人50元/次。
第十六條 上班時間會見私客,處罰責任人20元/次。
第十七條 無故不值班,處罰責任人50-100元/次。
第十八條 無故串崗、脫崗,處罰責任人50元/次。
第十九條 飲酒上班,處罰責任人50元/次。
第二十條 醉酒上班,處罰責任人200元/次。
第二十一條 在廠內打牌、下棋、看閑書,處罰責任人50元/次。
第二十二條 在廠內聚眾或參與賭博,罰款500元,并予開除。
第二十三條 值班室留宿非值班人員,處罰責任人50元/次。
第二十四條 工作時間在崗睡覺,處罰責任人20-50元/次;兩人以上(包括兩人)同時在崗睡覺或員工睡覺時領導在場,處罰領導50元/次,當事人翻倍。
第二十五條 非工作原因躲在控制柜后或設置障礙及警醒裝置,影響查班人員檢查的,均視為在崗睡覺,處罰責任人20-50元/次。
第二十六條 在生產、辦公區域大聲喧嘩、唱歌的,處罰責任人20元/次。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準帶手機上崗,處罰責任人50元/次。
第二十八條 上班時間用手機炒股、上網聊天、瀏覽網頁、看電子書、看電影、聽音樂、玩游戲、發聊天短信、打聊天電話,處罰責任人50-100元/次。
第二十九條 利用辦公電腦看電影、聽音樂、玩游戲的,處罰責任人50-100元/次;如果是用生產監控電腦看電影、聽音樂、玩游戲的,處罰責任人100-300元/次。
第三十條 運行人員在非處理事故或請假半天以上的情況下,交接班列隊遲到或不參加列隊,每次罰款5元。
第三十一條 運行人員交接班列隊必須穿著工作服(孕婦除外)、帶安全帽、穿工作鞋,不準攜帶其它物品,否則處罰本人10元/次,班長20元/次。
第三十二條 交接班時各車間員工應由班長帶隊,呈一列縱隊整齊劃一地到指定地點列隊,如果隊伍散漫、凌亂,處罰本人10元/次,班長20元/次。
第三十三條 值班長對交接班列隊過程中的違章違紀行為包庇縱容不能秉公處理,處罰50元/次;對自己的違章違紀行為不做處理,處罰100元/次,相應處罰調度主任10元/次。
第三十四條 無特殊情況在參加開會、培訓或其他集體活動時遲到或早退,處罰責任人10-30元/次;缺席的處罰責任人50-200元/次。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五條 通風報信、隱瞞包庇,影響執紀人員檢查效果的,處罰責任人50-200元/次,并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降級等處分。
第三十六條 開會手機響鈴,處罰責任人5-20元/次。
第三十七條 頂撞謾罵上級領導的,處罰責任人50-200元/次;動手毆打上級領導的,處罰責任人200-500元/次,并視情節給予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三十八條 無正當理由違抗上級命令的,處罰責任人50-200元/次。并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等處分。
第三十九條 在參加開會、培訓或其他集體活動時有違紀、不當行為,影響到集體利益和形象的,處罰責任人50-200元/次。
第四十條 領導干部為違紀的親朋好友包庇、說清、干擾執紀的,初犯的給予100-300元的罰款,屢犯的除罰款外,還應給予記過、降級、撤職的處分。
第四十一條 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之便,對下級或舉報人打擊報復,阻礙其正常工作和升遷發展的,處罰責任人100-500元/次,并給予記過、降級、撤職的處分。
第四十二條 下班后,廠里有緊急事件發生,需找相關車間正、副主任而找不到的,處罰責任人50-100元/次。
第四十三條 欺瞞哄騙,謊報情況的,處罰責任人50-200元/次,并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 未按要求時間上報各種材料的,每逾期一天處罰責任人10元。
第四十五條 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務的,每逾期一天處罰責任人5-2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加倍處罰,并給予警告、記過、降級處分。
第四十六條 應付差事,上報材料質量明顯低下的,處罰責任人20-50元/次,并且進行問責。屢犯的除加倍處罰外,可給予警告、降職處分。
第四十七條 泄漏本廠技術或管理機密,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經濟損失的1-3%進行處罰,并根據影響后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四十八條 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索要財物、收取賄賂的,收繳全部贓款、臟物,并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第四十九條 故意制造矛盾、麻煩和困難,影響到正常的生產秩序和檢修工作的,罰款100-500元,并根據影響程度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第四章 工作秩序
第五十條 盜竊財物的,按所盜財物價值追償,并且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同時無論情節輕重一律開除。
第五十一條 員工在工作場所干私活(包括使用廠里的物資、設備、工具、車輛等),除折價賠償經濟損失外,根據情節輕重處罰50-200元。
第五十二條 未經允許擅自調動員工干私活的,處罰責任人100-300元/次,處罰參與干私活的人50-100元/次。
第五十三條 聚眾打架斗毆的,給予組織者開除處分,其他參與者每人處罰100-200元,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第五十四條 工作場所一般打架斗毆事件,處以每人100-200元罰款,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降級、撤職處分。
第五十五條 在工作場所斗嘴吵架的,處以每人100元罰款;屬于屢犯的,同時給予記過、降級、撤職處分。在場負責人未加制止的處罰負責人50元。
第五十六條 無理謾罵,阻撓檢查執紀人員行使職權的,
第五十七條 擅自使用外線電話打私人電話的,處罰責任人50-100元/次。
第五十八條 故意損壞生產和辦公設施的,處罰責任人100-200元/次。
第五十九條 無特殊情況,長時間在非停車場停放車輛的,處罰責任人20元/次。
第六十條 辦公區域不準大聲喧嘩和唱歌,違者每次處罰20元。
第五章 生產現場管理
第六十一條 下班后,科室有長明燈或電器設備未關的,處罰責任人50元/次。
第六十二條 未經批準在工作場所使用電爐等高耗能電熱器取暖、做飯的,處罰責任人200元/次。
第六十三條 違犯安全規程、操作規程、檢修規程進行設備操作和檢修的,處罰責任人50元/次;導致嚴重后果的,處罰責任人300-1000元/次,并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降級等處分。
第六十四條 違章違紀指揮生產和檢修的,處罰責任人100元/次;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責任人500-1000元/次,并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降級等處分。
第六十五條 登高作業、煤氣作業、帶電作業或其他危險作業場合未佩戴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處罰責任人50元/次。
第六十六條 采樣冷卻水每發現一次大開常流水現象,處罰責任人10元/次。
第六十七條 工業藥品或生產用材料使用混亂,隨意丟撒者,處罰責任人20元/次。
第六十八條 所有的記錄、報表都必須按照相關要求認真填寫,字跡工整規范,紙張平整干凈,沒有空缺項,如不符合要求處罰責任人10元/次。
第六章 清潔生產與環保
第六十九條 地面、墻面、玻璃、窗框不干凈,處罰責任人10元/次。
第七十條 工作臺、操作臺臟、亂、差,處罰責任人10元/次。
第七十一條 工作場所物品亂擺亂放、臟污,處罰責任人20元/次。
第七十二條 個人更衣柜、工具柜臟、亂、差,處罰責任人20元/次。
第七十三條 清潔用具臟污、破損、亂放,處罰責任人10元/次。
第七十四條 允許吸煙的辦公室、會議室煙頭亂仍,處罰責任人10元/次;非生產場所禁煙區吸煙或有煙頭,處罰責任人20元/次;生產場所禁煙區吸煙或有煙頭,處罰責任人30元/次;危險場所禁煙區吸煙或有煙頭,處罰責任人50元/次。
第七十五條 生產設備臟污,處罰責任人10元/次。
第七十六條 室外衛生區有煙頭,處罰責任人10元/次。
第七十七條 衛生區道路不干凈,處罰責任人10元/次。
第七十八條 衛生區草坪內有雜物,處罰責任人10元/次。
第七十九條 衛生區草坪內因不及時澆水或其他原因造成草大量死亡,處罰責任人20元/次;造成樹死亡,處罰責任人30元/棵。
第八十條 煙塵無計劃超標排放,處罰責任人100元/次;SO2超標排放,處罰責任人50元/次。
第八十一條 污水無計劃超標排放,處罰責任人100元/次。
第八十二條 白天有長明燈,處罰責任人20元/次。
第八十三條 水龍頭有長流水,處罰責任人20元/次。
第七章 設備管理
第一節 綜合
第八十四條 不按規定進行設備的定期活動、切換和實驗工作的,處罰責任人50元/次;因此造成設備損壞或功能失效的,處罰責任人100-300元/次。
第八十五條 不按規定進行儀器儀表定期檢定的,處罰責任人10元/臺。
第八十六條 不按規定進行特種設備年檢的,處罰責任人50-200元/次。
第八十七條 設備保溫、防腐刷漆工作不到位的,處罰責任人10元/次。
第八十八條 設備名稱標識、工藝箭頭或色環標志不清或沒有的,處罰責任人10元/次。
第八十九條 設備存在跑冒滴漏現象的,處罰責任人5-20元/次。
第九十條 未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損壞、失效的,處罰責任人10-20元/次。
第二節 潤滑保養
第九十一條 油品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每發現一次處罰直接責任人50元,相關車間主任和副主任每人20元。
第九十二條 故意浪費油品和不做舊油回收的,每發現一次處罰直接責任人50元,考核相關班長30元,主任、副主任每人20元。
第九十三條 查實未按“五定”要求進行設備潤滑保養的,每有一次對直接責任人處罰50元,考核相關班長30元,主任、副主任每人20元。
第九十四條 因潤滑保養不到位造成一般設備損壞時,視設備損壞情況處罰直接責任人100-500元,考核相關班長100-200元,主任、副主任每人100-200元。造成主要和大型設備損壞時,對各級人員處罰500-1000元。
第九十五條 因濫用潤滑油脂,造成潤滑事故(潤滑事故:采取不當的潤滑措施或選用不當的潤滑油脂對設備進行潤滑,造成設備損壞或加速磨損減少設備使用壽命的情況)時,處罰額度同上。
第九十六條 綜合科負有指導車間正確填寫和粘貼責任牌的責任,車間提出指導要求時,綜合科要派熟悉上述規范的人員積極予以指導。拒不指導或指導不正確,每次處罰綜合科長10-50元。
第九十七條 車間未提出指導要求或經過正確指導但責任牌未按規范填寫和粘貼,每發現一塊處罰車間主任5-20元。
第九十八條 責任牌因人為原因損壞或丟失的,每塊處罰責任人20元,車間主任5元。
第九十九條 責任牌臟污嚴重的,每發現一塊處罰責任人10元,車間主任5元。
第一百條 責任牌未正確填寫或有短缺項的,處罰責任人10元/塊。
第三節 物資管理
第一百零一條 因考慮不周造成庫存物資和材料短缺,影響到檢修工作和生產的每次處罰相關車間主任100元,如果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則處罰200元至500元。
第一百零二條 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把材料計劃交到綜合科,但又必須報計劃,如沒有充足的理由,每遲一天處罰車間主任10元。
第一百零三條 事故備件短缺影響到檢修和生產的,處罰同11.1條;事故備件長期不用壓庫超過兩年的(特殊的為防止技術更新導致無法修復設備而準備的備件除外),參考事故備件的價值按一定比例處罰車間主任100元至500元。
第一百零四條 技改物資材料購回后,實施技改條件具備但沒有使用的,如沒有充足的理由,則根據物資價值按比例處罰相關車間主任100元至500元。
第一百零五條 當因為備件管理不到位而影響到修復設備(不包括特殊原因,具體由廠部決定),必須報急件計劃的,每次處罰車間主任20-100元。
第一百零六條 急件物資和材料購回,但長期壓庫,并未作為急件使用的,每次處罰車間主任50-100元。
第一百零七條 各車間申報的物資材料計劃中如果出現沒必要買或獅子大開口盲目報計劃的,每查出一項處罰車間主任或科長20元。
第一百零八條 因物資驗收不認真導致購回的物資材料不能正常使用的,每次處罰相關物資驗收員50-100元。
第一百零九條 物資材料庫存不當造成損失的,按照損失價值以一定比例處罰物資保管員20元至500元;相關車間主任100元至500元。
第一百一十條 如物資臨時存放點發生物資材料丟失情況,對物資保管員處以100元以上罰款,如查實保管有意拿配件、材料送人,按盜竊論處。
第一百一十一條 現場檢修物資發生丟失現象,對現場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庫房賬、物、卡不相符或臺帳混亂,每查到一次處罰物資保管員50-100元,相關車間主任20-50元。
第一百一十三條 工具、安全用具違規使用造成損壞,每次處罰責任人20元并責令其購買同質量工具或用具進行賠償;設備和部件及其它配件的領用未交回舊件,每次處罰領用人20元,處罰物資管理員50元。
第一百一十四條 機械、電氣和儀表設備及部件未經過鑒定車間就當成廢品處理的,每次按實際價值以一定比例處罰車間主任100元至500元;廢機械、電氣和儀表設備及部件上可以利用的配件未保留的,每次處罰車間主任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具備一般技能即可修復和修復費用不高的設備和部件未進行有效維修,使其擱置兩月以上的,每件按照實際價值以一定比例處罰相關車間主任50元至5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條 查到領用的設備、部件和配件的數量與換下的廢舊件數量不符時,如不能說明用途,則每少一件按照實際價值以一定比例處罰相關車間主任50元至500元;特殊情況下報公司保安部進行調查和追究責任。
第四節 設備巡檢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按規定時間巡檢,或巡檢工作流于形式,不認真巡檢者,每發現一次處罰當事人20~40元;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設備有明顯的缺陷,但當班員工巡檢未能發現,處罰直接責任人30元/次,當班班長20元/次,車間正或副主任10元/次;出現重大設備缺陷未能及時發現而使故障擴大,對生產造成較大影響時,處罰直接責任人200元/次,當班班長100元/次,車間正或副主任50元/次。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欺上瞞下,不執行巡檢制度者,每發現一次處罰當事人50元,當班班長罰款10元。
第一百二十條 巡檢記錄造假的,處罰責任人50元/次,并且視情節給予記過、降級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巡檢后沒有做相應記錄的,處罰責任人10元/次。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按要求認真填寫設備巡檢記錄者,處罰責任人10元/次。
第五節 設備檢修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車間能處理的缺陷未能在當天安排處理時,處罰當班班長30元/次,車間正或副主任20元/次;缺陷處理完未做記錄的處罰車間正或副主任5元/次。
第一百二十四條 出現重大的危及機組安全的缺陷,檢修車間不能及時處理,延誤時間,造成設備損壞或影響產量較大時,處罰車間正或副主任200~5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有條件處理的缺陷,未在三天內安排處理,處罰檢修車間正或副主任50元/次;無特殊情況七日內未辦理驗收手續的,處罰檢修負責人30元/次,車間正或副主任20元/次。
第一百二十六條 暫時不能處理的缺陷未在三日內反饋到下單車間,處罰責任車間正或副主任50元/次。
第一百二十七條 檢修過程中消耗的備品備件和材料必須如實填寫,如查出與檢修實際消耗量明顯不符的情況,處罰檢修負責人50-100元/次。
第一百二十八條 檢修過程中造成設備配件損壞的,處罰當事人50元,處罰工作負責人30元。價值高于1000元的,按5%索賠。
第一百二十九條 檢修作業中存在隨意浪費行為,如電焊條現場亂扔,螺栓、配件隨意丟棄等,處罰責任人50元,處罰現場工作負責人20元。
第一百三十條 出現檢修質量問題,如無法提出確切的非人為因素的證據,將對檢修負責人處罰100元/次,車間正或副主任50元/次。情況嚴重的將加倍處罰。
第一百三十一條 《缺陷單》廢單率大于5%時將對責任車間正或副主任處罰5元/張。
第一百三十二條 《缺陷單》中字跡潦草難以辨識,有勾畫涂改的情況;紙張臟污、殘缺揉損,將處罰責任人20元/次,責任人所屬車間正或副主任10元/次。
第一百三十三條 《缺陷單》中“缺陷內容審核人”欄必須是車間正或副主任親自簽名,如發現代簽情況,處罰正或副主任50元/次;對《缺陷單》中填寫的內容未認真審核,存在明顯的錯誤或不切合實際的內容,將處罰車間正或副主任50-100元/次。
第一百三十四條 已過消缺驗收時限的《缺陷單》中不能有空白項,每發現一項處罰車間正或副主任20元/次。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在一年內必須保證《缺陷單》的完好存檔,每短缺一張處罰車間主任5元。
第一百三十六條 《登記表》必須在每月底報送,每遲一天處罰車間正或副主任10元。
第一百三十七條 《登記表》封面必須填寫完整,每空一處處罰車間正或副主任5元。
第一百三十八條 《登記表》字跡潦草、勾畫涂改,每發現一次處罰填寫人10-20元,處罰車間正或副主任5-10元。
第六節 計算機及其外設
第一百三十九條 故意損壞電腦設備的,除照價賠償外,另處罰責任人100-200元/次。
第一百四十條 私自使用U盤導致電腦中病毒,造成重要數據資料丟失的,處罰責任人100-300元/次。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未經批準打印與工作無關的資料和圖片的,除按打印量賠償損失外,另處罰責任人20-100元/次。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未經批準隨意拆卸所使用的電腦或相關的電腦設備的處以50-200元罰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 非檢修需要調換計算機及其外設零部件的,按照盜竊行為論處。
第七節 通訊設施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監管區域內違犯手機或對講機使用距離之規定者,每發現一次處罰當事人10元。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人為損壞對講機,每發現一次處罰當事人50~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條 電話機遭人為損壞時,無意行為責令其購買同價同質話機賠償;故意行為在責令其購買同價同質話機賠償的同時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條 使用者私自拆解話機的每次處罰當事人50元。
第一百四十八條 使用者擅自亂接電話線的每次處罰當事人30元。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使用者擅自調動機柜機件和調試監控電腦每次處罰100-300元。
第一百五十條 機房、機柜贓污每次處罰責任人30元。
第一百五十一條 非不可抗因素和特殊人為原因室外線路散亂,每次處罰責任人30元。
第一百五十二條 非使用者原因室內線路散亂,每次處罰責任人30元。
第一百五十三條 相關檢修人員無正當充分的理由對通訊設備報修事項在兩天內不管不問的處罰相關責任人50元。
第八節 空調設施
第一百五十四條 每發現一次員工隨意調整空調者,處罰責任人20-50元/次。
第一百五十五條 每發現一次空調內亂扔雜物者,處罰責任人20元/次。
第一百五十六條 每發現一次長期不清洗濾網造成污堵的情況,處罰當班班長20-50元/次;嚴重臟污造成空調工作異常,處罰當班班長50-100元/次。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人為因素發生空調故障,由當班班長負責,處罰50~200元/次。
第一百五十八條 通風設備損壞不能正常工作的,處罰責任人20元/臺。
第一百五十九條 通風設備臟污嚴重的,處罰責任人10元/臺。
第八章 設備事故
第一百六十條 發生小型事故時,對負有“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的責任人每人處罰300-500元;對負有“次要責任”的責任人每人處罰200-500元;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或“間接領導責任”的責任人每人罰款100-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條 發生中型事故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責任人每人處罰1000-3000元;對負有“主要責任”的責任人每人處罰500-2000元;對負有“次要責任”的責任人每人處罰300-1000元;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或“主要領導責任”的責任人每人罰款300-1500元;對負有“間接領導責任”或“次要領導責任”的責任人每人罰款300-10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條 發生大型事故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責任人每人處罰3000-10000元;對負有“主要責任”的責任人每人處罰2000-7500元;對負有“次要責任”的責任人每人處罰1500-5000元;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或“主要領導責任”的責任人每人罰款1000-5000元;對負有“間接領導責任”或“次要領導責任”的責任人每人罰款500-3000元;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責任人每人處罰300-1000元;對負有“間接管理責任”的責任人每人處罰200-5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條 發生重大型事故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責任人每人處罰5000-15000元;對負有“主要責任”的責任人每人處罰3000-10000元;對負有“次要責任”的責任人每人處罰3000-5000元;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或“主要領導責任”的責任人每人罰款3000-5000元;對負有“間接領導責任”或“次要領導責任”的責任人每人罰款1000-3000元;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責任人每人處罰500-1500元;對負有“間接管理責任”的責任人每人處罰300-10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條 在中型及以上設備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的責任者,屬于“不履行職責”的;在大型及以上設備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的責任者,屬于“不完全履行職責”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外,還應視責任情節和程度,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辭退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在大型及以上設備事故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責任者,若屬于“不履行職責”的;在大型及以上設備事故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責任者,若屬于“不完全履行職責”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外,還應視責任情節和程度,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的處分。
第九章 工傷事故
第一百六十六條 發生重傷事故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責任者,受傷人員每人處罰150-300元,非受傷員工每人處罰300-500元;對負有“主要責任”的責任者,每人處罰300-750元;對負有“次要責任”的責任者,每人處罰200-500元;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或“主要領導責任”的責任者,每人處罰300-1000元;對負有“間接領導責任”或“次要領導責任”的責任者,每人處罰300-500元;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責任者,處罰200-300元;對負有“間接管理責任”的責任者,處罰100-2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條 發生死亡事故時,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或“主要領導責任”的責任者,每人處罰1000-2000元;對負有“間接領導責任”或“次要領導責任”的責任者,每人處罰500-1000元;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責任者,處罰300-500元;對負有“間接管理責任”的責任者,處罰200-4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在發生一次受重傷2人及以上的重傷事故或同一單位一年內連續發生2次及以上的重傷事故,或發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或同一單位一年內連續發生2次及以上的死亡事故中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間接領導責任”、“次要領導責任”的責任人,除給予經濟處罰外,還應視責任情節和程度,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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