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三分局安全生產資料管理,特制定本辦法。需歸檔保存的,按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條 各項目部應根據管理需要建立安全管理臺賬。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三分局所屬各項目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資料的主要內容
第四條 項目部安全管理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管理基本情況;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三)安全管理目標、工作計劃、總結、考核文件;
(四)安全生產會議資料及記錄;
(五)專項安全施工措施、安全技術交底資料及記錄;
(六)危險因素辯識、評價與控制文件;
(七)安全投入;
(八)安全檢查;
(九)安全培訓;
(十)安全活動;
(十一)特種作業管理;
(十二)事故管理;
(十三)驗收、檢測;
(十四)救援預案;
(十五)分包單位、臨時用工的管理;
(十六)安全文件;
(十七)專項安全管理(消防、交通、設備、防汛、用電、職業病防治、危化物品等)。
第五條 安全管理基本情況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項目基本情況;
(二)與業主、分包單位及其它相關方的安全義務和責任的合同文件復印件;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文件的復印件;
(四)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和相應崗位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現場平面布置圖及重大危險因素分布示意圖;
(六)項目安全管理保證體系、安全監督體系圖;
(七)本級安委會和安全部門成員名單。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資料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三)安全生產檢查辦法;
(四)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經濟處罰辦法;
(六)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辦法;
(七)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八)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九)安全生產資料管理辦法;
(十)安全生產會議管理辦法;
(十一)外協隊伍與臨時用工安全管理辦法;
(十二)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十三)安全生產投入管理辦法;
(十四)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十五)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十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辦法;
(十七)防汛安全管理辦法;
(十八)施工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十九)設備安全管理辦法;
(二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辦法;
(二十一)重大危險因素管理辦法;
(二十二)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辦法;
(二十三)職業病防治管理辦法;
(二十四)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二十五)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管理辦法。
第七條 安全管理目標、工作計劃、總結、考核資料:
(一)上級的考核目標、本級的目標、內部分解的目標及簽訂的內部安全生產責任書、工程分包安全生產責任書等;
(二)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及階段性工作安排;
(三)年度及階段性工作總結、匯報、工作請示等;
(四)年度上一級對本級的考核評價及本級對下一級的考核評價及獎懲。
第八條 有關安全生產會議資料:
(一)安委會(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簽到表、記錄、紀要;
(二)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專題會議、例會會議簽到表、記錄、紀要;
(三)參加其它有關安全會議的記錄和資料。
第九條 專項安全施工措施及安全技術交底:
(一)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及審批表;
(二)特殊或專項安全措施評價、審批記錄、簽證表;
(三)安全施工措施、作業指導書交底會議簽到表;
(四)安全技術交底簽字記錄。
第十條 危險因素辯識、評價與控制資料:
(一)危險因素辨識、評價與控制清單及危險因素清單;
(二)危險因素監控措施、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清單;
(三)重大危險因素監控記錄;
(四)綜合或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安全投入資料:
(一)安全投入計劃;
(二)安全投入實施臺賬。
第十二條 安全檢查資料:
(一)安全檢查工作計劃;
(二)安全檢查表;
(三)各類安全檢查實施記錄;
(四)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及驗證記錄;
(五)違章行為處罰通知單、處罰記錄;
(六)上級或外部組織進行的安全檢查、整改資料。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資料:
(一)安全培訓計劃;
(二)新入場人員三級安全教育記錄表、培訓資料、考試試卷、簽到表。轉崗人員、重新上崗人員安全培訓記錄;
(三)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記錄;
(四)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安全技術培訓記錄;
(五)參加上級、外部安全教育培訓登記表、培訓證書復印件;
(六)違章違紀人員安全培訓記錄。
第十四條 安全活動資料:
(一)班組安全活動記錄本;(定期回收保存)
(二)各類安全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資料:
(一)特種作業人員名單;(按工種分類)
(二)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復印件。
第十六條 事故管理資料:
(一)工傷事故報表;
(二)工傷事故登記表及相關醫療資料;
(三)未遂事故記錄;
(四)重傷、死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五)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安全檢測和驗收資料:
(一)電氣線路、電氣設備檢查檢測記錄;
(二)特種設備使用許可證、檢驗合格證;
(三)接零、接地、避雷裝置檢測記錄;
(四)安全防護用品檢測記錄;
(五)特殊防護用品、安全裝置產品合格證、質量檢測記錄;
(六)現場施工機械設備檢驗記錄;(日常檢驗、大修驗收、試車結果等)
(七)特殊安全設施驗收記錄;(如工作平臺、棧橋、承重腳手架、排架等)
(八)作業環境監測記錄。
第十八條 應急救援預案資料:
(一)組織機構;
(二)物資、器材、設備及存放地點及檢查、維護保養記錄;
(三)培訓、演練記錄;
(四)應急響應記錄。
第十九條 外協隊伍與臨時用工的管理資料:
(一)外協隊伍及人員一覽表;
(二)各外協隊伍企業資質、營業執照、安全許可證等有效證書復印件和法人授權委托人復印件;
(三)外協隊伍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外協隊伍管理機構人員名單及有關證書復印件;(含安全管理人員)
(五)外協隊伍評價、審查資料;(含施工簡歷、近三年的業績、不良記錄等)
(六)外協隊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七)外協隊伍施工機械及復檢驗證記錄。
(八)臨時工安全教育資料、合同復印件等。
第二十條 安全文件資料: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規范、標準;
(二)上級或本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工作安排、要求等文件;
(三)當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件、規定、通知及回復;
(四)對外、對上報送的各類安全文件、報表、總結、匯報、請示,安全生產聯系函,對外發布的安全通告、告示(紙質、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糾紛責任劃分有關請求和工作答復、處理、協調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專項安全管理資料:
(一)專項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人員;
(二)專項措施方案;
(三)專項安全管理交底記錄;
(四)專項安全管理會議記錄;
(五)專項安全管理危險與有害因素辨識;
(六)專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七)專項安全管理評價、驗收、檢測與檢查記錄等。
第二十二條 其它需要建檔管理的相關安全資料
第三章 安全資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安全資料應分類收集、建立臺賬,明確整理保管責任人。
第二十四條 各類資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復印件時應注明原件保存部門,以便追溯和驗證。
第二十五條 各類安全資料必須認真收集,及時歸入臺賬,定期檢查核對,妥善保存。每類臺賬應附有資料目錄清單,以便核對和檢索。
第二十六條 各施工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后,項目安全資料應匯總整理裝訂,移交給項目主管單位安全部門保存備查,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二十七條 違背本辦法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據三分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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