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加強安全作業證的管理,保證職工持證上崗率達100%。
2.適用范圍
2.1全公司生產崗位獨立操作的所有員工。
2.2特殊工種作業人員。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安全作業證的發放、復核,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生產監察處統一到上級部門辦理。
3.2公司安全員與各單位安全員負責安全作業證的填寫。
4.工作程序
4.1安全作業證的發放范圍、條件。
4.1.1凡是在生產崗位獨立上崗操作的所有人員,一律憑《安全作業證》上崗作業,無證嚴禁上崗獨立操作。
4.1.2學徒工學徒期滿,必須按本制度規定,及時辦理《安全作業證》后,方可獨立上崗操作(作業)。
4.1.3從事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相應工種安全作業證后,方可作業。
4.2安全作業證發放的必備條件
4.2.1熟知本崗位生產原理、工藝流程,懂得安全裝置、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性能、作用,會正確使用,理論和實際操作考試考核合格。
4.2.2掌握本崗位一般事故和緊急停車等事故的處理技能。
4.2.3經過“三級”安全教育且考試合格。
4.3學徒工、臨時工、代培實習人員不發《安全作業證》,一律嚴禁獨立上崗操作。
4.4凡是具備領取《安全作業證》資格者,則由各單位安全員負責,統一到安全環保科審核辦理。
4.5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5.1在崗作業期間,必須隨身攜帶《安全作業證》,持證者必須認真學習執行安全四十一條禁令(在作業證內)。
4.5.2安全作業證不準轉借、涂改和損壞,要妥善保存。
4.5.3對安全作業證的檢查是各級安全檢查的重要項目之一,對持證者的安全檢查考核情況,由安全檢查人員及時填入安全作業證內。
4.5.4本證若丟失,應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材料,經本單位領導或安全員審核鑒定后,報安全環保科補發。
4.6凡是具有下列問題之一者,則吊銷其“安全作業證”。
4.6.1在要害崗位工作剝奪政治權力、被管制、被判處緩刑或監外執行者。
4.6.2在要害崗位工作被開除廠籍留廠察看者。
4.6.3精神病患者。
4.6.4因責任心不強,違章操作而造成重大事故者。
4.7凡是被吊銷其安全作業證的人員,半年之后,需要復崗的,可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本制度規定的程序,予以核發。
4.8安全環保科應設立《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臺帳》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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