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5.2.3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2.4行政部負責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職業
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2.5行政部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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