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勞動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5.2.9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行政部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并通知體檢者本人。
5.2.10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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