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發現存在法定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危險因素,應及時、如實向當地安監管理部門申報、接受其監督。
5.2.6行政部按規定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5.2.7生產部、物控部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5.2.8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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