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及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2010年5月28日,泰興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調壓站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一輛運輸混凝土的卡車在升起車廂卸混凝土時,由于固定井架和吊籃的繩子斷裂,井架和吊籃下滑,正在車廂上卸混凝土的李某直接被沖到基礎坑內,埋在吊籃和混凝土中。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40萬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死者瓦工李某,安全意識淡薄,在明知作業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然上車操作。
事故的間接原因是:(1)泰興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工程施工方,委任不具備資質的趙某擔任項目經理;李某等工人進場作業后,該公司未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指派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管理;未對施工現場開展有效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有效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2)施工現場負責人丁某,在明知車廂前端裝有井架和吊籃的情況下,違章指揮,要求駕駛員將車廂升高,當車廂與水平面形成一定角度時,導致井架和吊籃下滑,造成事故發生。
三、事故教訓及防范措施
1、相關企業要從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訓,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加強對公司所有員工的安全知識、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培訓教育,有效提高企業管理人員及廣大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要對施工現場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徹底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2、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力度,督促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有效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教育,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從業人員嚴格按章執行。要加強對建筑施工單位的執法檢查,對于各類違法行為嚴格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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