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的目的
1.確定受審核方所建立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符合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準則的要求;
2.判定受審核方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得到了正確的實施和保持;
3.確定受審核方的環境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發現受審核方環境管理體系中可予改進的領域;
5.內審的目的一方面是對自身體系進行檢查、監督和完善,同時也是為實施第三方認證做好充分準備;第二方審核的目的則往往在于對有意與之建立合同關系的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綜合評價。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的特點
1.客觀性和公正性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所謂客觀事實,是可以追溯和重查的,不能攙雜個人的主觀感情色彩,不能憑空推理、假設或是想當然,不能帶有偏見或摻有水分,否則就無法維護審核的信譽。
客觀性還表現在環境管理體系審核需要充分收集證據并以充分的證據為基礎進行評價和判斷,因此,絕不能臆斷作出審核結論。
為了保證審核過程及審核發現與審核結論的客觀性,審核組成員應獨立于被審核的活動,審核員還應具備一定的審核工作知識、技能與經驗,掌握環境科學與技術、設備運行中的技術因素和環境因素,環境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的要求,并遵守一定的職業戒律。
2.系統化、規范化和文件化
環境審核是按照系統化、文件化的程序來控制審核過程的規范化活動,是依據規范化的審核準則進行的,審核的過程也被以文件化的方式予以記錄。
上一篇:如何實現環境管理體系的文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