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4年9月2日下午5時許,司機廖某駕駛東風140型大貨車外出辦事,當汽車行至某路口時,司機看到前方一鐵路專用線道口欄桿開放,以為沒有火車開來,可以通行,便以三擋少許加油約30公里的速度向道口駛去。當汽車行至距道口6米至7米時,司機突然發現鐵路南端一火車已駛近道口,急忙剎車,但因距離太近,汽車前保險杠掛在火車機車前第二輛車梯上,橫移4米左右被道口護樁擋住。事后花費汽車修復費等各種費用共計2萬多元。后車主向法院起訴道口管理單位,要求賠償損失。
【分析】
按照國務院1991年9月22日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因此,交通事故只有發生在道路上,才構成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道路,并不是指一般意義上的路,而專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除此之外,鐵路道口、渡口、農村場院及其院內的路,均不屬道路,如院內通道、校內道路等。
本案中的這起事故發生在鐵路道口,而鐵路道口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所指的道路范圍,因此本案也就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不能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而應當適用其他法律法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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