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1 9日14時許,阿城市舍利鄉太平村駕駛員王某駕駛農用四輪車在行駛城西站鐵路東側與相向行駛畜力車會車時,因其車輛拖帶農具嚴重超寬,又不注意減速避讓,致使農具與趕車人左腿刮擦,并造成其骨折。
事故分析:在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沒有保護現場,反將現場破壞,又不報案,使責任無法認定。根據《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駕駛員負這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雙方協議駕駛員一次性付給付某醫療費用5500元。
在發生事故后,致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當事人應負的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負全部責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 時報案,又未提供充分證據,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 同等責任。
4、當事人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其他人員發生農機事故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其它自走式農業機械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其它人員一方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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