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待遇
德國工傷保險現金賠付包括幾個方面:雇主發給的工資、醫療期間待遇、參加培訓和接受職業指導期間的待遇、年金待遇、遺屬待遇、以及各項補貼。受保人不分年齡、性別、婚姻狀況、種族以及就業時間長短,可以公平地享受待遇。即使企業尚未在同業公會登記或尚未繳納工傷保險費,該企業工人的工傷保險待遇也有保障。如前述,雇主、醫生、醫療保險部門都有義務向同業公會報告工傷事故。因此,工傷保險待遇一般不需要受傷害者自己申請,而是由同業公會自動依據法律給付。具體工傷保險待遇為下列各項:
1.負傷后停止工作期間,前6周由雇主發給工資在6周之后,工資停發。工傷待遇給付開始轉由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負責。這6同類似于一個由同業公會確定傷殘待遇的等待期。
2.傷殘待遇這一待遇在醫療康復及職業康復期間發給,為總收入的80%。但獲得的待遇數額不能超過本人過去的凈收入(為總收入減去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部分。減去的部分大體相當于總收入的14%)。在被證實康復措施確實已無法取得進一步的效果時,最長可領取78周。但多數人沒有受這一期限的限制。
3.臨時性補貼在參加職業培訓、接受職業指導的期間發給,直至確定為無法再就業,標準為傷殘待遇的68%。受傷害者有子女需供養,或其配偶要求提供護理的為傷殘待遇的75%。
4.年金這一待遇終生付給那些由于工傷或職業病導致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對停止工作26周、傷殘程度為20%以上的人發給。依據傷殘程度確定不同的給付標準。傷殘程度由事故專家進行評定。傷殘程度為100%的,發給最高年金,為本人年平均收入的67%;傷殘程度為90%的,發給最高年金的90%;傷殘程度為80%的,發給最高年金的80%。年平均收入指本人發生事故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年收入最高限制數額各同業公會不同,約為120000馬克。年會根據生活費用指數定期進行調整。
5.寡婦鰓夫年金最高為死亡者年收入的30%,或者年收入的40%(條件為年齡為45歲以上;不能工作或喪失勞動能力;撫養一名領取孤兒津貼的子女;看護一名由于殘疾而領取孤兒津貼的子女)。對有工作收入的人限制領取這一年金。待遇領取者的收入或年金收入超過一定標準的,相應抵消部分。支付到再婚為止。
6.孤兒年金數額為死亡者年收入的20%。如果父母雙方死亡的,為死亡者年收入的30%。孤兒年金可領取至18歲。在下列情況下可延長最多至27歲接受普通教育和職業培訓;從事1年社會工作;殘疾。
7.父母年金 一位父親或一位母親領取死亡者年收入的20%。父母雙方共領取死亡者年收入的30%。
8.幸存者津貼 工傷人員后來由于一般性原因死亡,遺屬一次性領取死亡者過去收入的40%,最低按36000馬克發給。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在德國,工傷年金只根據殘廢等級發放,不與傷殘人員就業狀況聯系,不根據工傷人員再就業之后的工資進行調整。如果傷殘程度沒有變化,則終身領取同一標準的年金。
在工傷保險同失業保險的關系處理上,由于國家及工傷保險機構不保工傷人員的鐵飯碗,因此工傷人員有可能在醫療康復、職業康復、接受職業指導及參加培訓之后,甚至在重新就業之后失業。此時,工傷人員將領取失業救濟金。在長期失業之后也可能領取社會救濟金。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同工傷年金合并計算,超出本人過去收入的部分核減失業救濟金。
在工傷保險同養老保險的關系處理上,在工傷人員到達退休年齡之后,享受養老年金。領取的養老年金同工傷年金合并計算,超出本人過去工資收入的部分核減養老年金。在傷殘人員領取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發生重復時,采用工傷待遇優先發給的原則,相應扣減其他待遇。這樣可以減少過量支付。
在德國,即使是因為工傷,也沒有相當于本人過去收入100%的待遇標準。這是因為考慮到減輕制度的負擔。德國特別注重使工傷人員重新回到勞動力市場,鼓勵他們再就業。另外,在德國也沒有對工傷人員一次性高額賠付的待遇。這是考慮將有限的資金更多地用于康復,并減輕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從而減輕繳費負擔。
五、基金
德國工傷保險基金的資金來自以下幾個方面:雇主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向第三方追索的賠償費(大部分是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同業公會所擁有的辦公樓等資產的受益、滯納金和罰金,其主要部分是雇主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德國工傷保險基金在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繳辦法中獨具特色,它是唯一實行差別費率管理的。
第一層次的差別費率——分行業。德國工傷保險費率在行業之間相差很大。行業平均費率最低的為造紙與印刷業同業公會,O.71%;平均費率最高的為礦業同業公會,14.58%。在行業同業公會分別管理的現行制度下,行業之間的工傷保險費用基本上不進行相互調劑。但由于礦業及內河航運行業的負擔過于沉重,1968年立法由其他同業公會在各自繳費的基礎上再繳一定比例,對礦業同業公會及內河航運同業公會超過一定費用負擔的部分進行補貼。
第二層次的差別費率——行業內分風險等級。每個同業公會都各自確定了企業風險等級表,風險等級表的確定來自于經驗數據,經驗數據則根據事故統計數字分析得出。這些數字不是單獨的事故發生率、職業病發生率等,而是考慮事故造成的損失率。
第三層次的差別費率——風險等級內再分企業。即在風險等級采用之后,對歸在同一風險等級內的企業,還進一步被差別對待,又稱補充風險等級。從1964年開始,立法要求各同業公會強制實行補充風險等級調整制度。據此,同業公會有權在實行根據風險等級確定的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再行調整各企業的費率。企業在被確定為某一風險等級之后,可能處在同一風險等級的企業彼此之間繳費相差上下幅度的25%。依據的辦法是“獎”的方式,或“罰”的方式,亦或“獎罰并用”。采用哪一種方式,可以由各同業公會自行確定。
具體辦法是根據每個企業每年的實際事故發生率及事故嚴重程度(可扣除非自然力所能控制的事件和由于不屬于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事故,上下班交通事故亦可不計入在內),對企業事故發生率和事故損失價值不同的企業扣減或增收保險費。這樣,事故預防措施的成功與否直接體現在繳費上。這一層次的調整對于刺激企業積極預防事故是一個直接的經濟刺激。
舉“獎罰并用”的方式為例:O個點減收保險費的20%,0~50個點減收保險費10%,50~150個點不增不減,150~500個點增收保險費10%,300個點以上增收保險費20%。“點”由事故統計數字計算得來。如一件事故計算作1個點,20件事故為20個點。一件嚴重事故計算作50個點,兩件嚴重事故為100個點。那么,發生兩件嚴重事故以及20件一般事故合計120個點。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罰”的方式,也不是保險費率的整體追加。因為工傷保險基金根據需要的一定量而提取。補充風險等級表的制定如同風險等級,只是一種分攤方法,不直接決定基金總量。但這一分攤方式是一種約束機制,可減少對支付總量的需求。一般同業公會多使用“獎”的方式,使得雇主有成就感,更愿意采用安全措施。被增收保險費的企業雇主會立即采用預防事故措施,而且事故率降低狀況將反映在第二年的保險費收繳上。此時,預防優先的原則通過風險關聯費率直接對企業有很強的刺激作用。
第二、第三層次上的差別費率辦法,是風險關聯機制設計的核心。筆者認為其差別費率方法設計,特別是“新經濟責任”辦法是非常巧妙的。差別費率辦法的采用,被簡述為誰負擔費用,誰可以決定是否減少和怎樣減少費用。
德國的工傷保險實行部分基金式。工傷保險積累基金全部放在各同業公會,并由同業公會依法在政府監督和控制之下運作。積累金仍然是服務于實現法律賦予同業公會“盡一切可能減少事故發生”的目的。在積累金的使用上,優先用于建設培訓基地、工傷保險醫院及同業公會辦公樓,其余購買債券。為降低企業的負擔,刺激投資1997年新的工傷保險法律已規定將過去5%~1 O%的積累率限制在3%以下。有些同業公會的代表委員會依據這一法律作出決議,在2000年前停止提取積累基金,認為本行業需要資金發展經濟。
1993年,同業公會支付的工傷預防費用為99000萬馬克,同1960年相比,增長了3000%。1960年以來,工傷事故率持續下降。1960年,發生必須報告的事故251萬件,而1995年,這一數字降低到162萬件。同期雇員人數增加了近50%,而事故發生率降低了30%。據德方專家推算,如果沒有上述變化的話,假定工傷事故仍停留在1960年的水平,則當前工傷保險基金需要再多出一倍(即400億馬克)才夠用(目前年繳費規模不到200億元)。
工傷預防及工傷康復的成功效果反應在工傷保險費率上,在公共部門管理的醫療保險及養老保險費用急劇增長的同時,工傷保險繳費出現了反方向的變化。從1960年的每100馬克工資收繳1.51馬克工傷保險費率降為1993年的1.44馬克。工傷保險費用支付占社會性支出的比重,從1960年的2.3%降低為1992年的1.6%。工傷保險費用是德國所有社會保障項目中唯一穩定保持在國民生產總值o.5%的水平。而與此同時,同業公會的工作內容大大增加了。毫無疑問,德國的工傷保險取得了積極的效果。這一制度在最大范圍內達到了工傷預防的作用。
同業公會專家認為,德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其基本制度與方法在產生之后基本沒有改變,其間經歷了戰爭時期、20年代的通貨膨脹、30年代的大蕭條,以及1948年的貨幣改革。不但制度幸存,而且一直能提供保險待遇和運行。這歸功于三大法寶:即預防優先,民主管理和低積累。工傷保險基金里只有8%花在預防上,卻可以減少和控制工傷保險費用總體規模。在德國各個社會保險項目中,工傷保險是基金規模最小的一個,但其制度的效率顯示,它在德國的社會福利制度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特別是在安全生產方面,雖然在德國有政府勞動安全監督部門,但不能否認同業公會在其中所發揮的重大作用。僅從工傷保險費用支出的節省角度看還是不夠的。其對改進生產方法和產品安全質量的約束所造成的巨大社會效益是無法估量的。同業公會的民主管理機制,既約束了雇主要采用安全措施,也約束了雇員避免危險操作行為。另外,德國的工傷保險若實行高積累,也不能避免被通貨膨脹和貨幣改革所帶來的嚴重打擊。
德國工傷保險制度模式在未來將會成為一個趨勢。這可以從一些國家的工傷保險制度發生了嚴重問題這一點上得出這一結論。有些國家,包括許多西歐國家,如希臘,執行最低原則,即強制采用最低標準,結果發生了很多問題。德國的方式從短期來看是費錢的,但從長期來看是省錢的。那些執行了最低安全標準的國家沒有在采用高安全標準上花錢,但對于工傷事故的年金要長期支付,有的支付達30~40年,另外還需要支付大量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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