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一貫重視通過立法來界定政府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的職責和權限,制定了上百部專門針對自然災害和其他緊急事件的法律法規。2005年1月,美國重新構建其危機管理機制,制定了新的《國家應急反應計劃》,設立一個永久性的國土安全行動中心,作為最主要的國家級多機構行動協調中心,將利用國家緊急事件管理系統,為不同部門間的協作建立起標準化的培訓、組織和通信程序,并明確了職權和領導責任。
德國把增強國民的安全意識作為應對突發事件的一項重要內容,政府利用“危機預防信息系統”向人們提供各種公民自我安全保護的知識,通過宣傳手冊、互聯網、展覽以及聽眾熱線。重點介紹如何應對新型急性瘟疫、危險化學品泄漏和恐怖危機等的方法,出版刊物普及防災救災知識。
澳大利亞將防災教育深入人心。政府不僅設立專業的管理學院專門培養安全管理人才。而且注重對普通百姓灌輸安全防范意識-向居民郵寄有關“反恐”的資料,指導人們在發生恐怖事件時如何應對。增強城市居民的安全意識和危機防范能力可以有效防范城市安全中產生“人禍”災難。
韓國安全管理機制主要得益于完整的法律體系。韓國有關危機事態應急管理的法律分為戰爭災害、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三個大類,其中包括《自然災害對策法》、《農漁業災害對策法》、《災害救濟法》以及《災害對策法》、《森林法》、《高壓氣體安全控制法》、《生命救助法》等,為有效應對各種突發性災難提供了權威的依據。韓國政府規定每年的5月25日為“全國防災日”,在這一天舉行全國性的“綜合防災訓練”,通過防災演習讓政府官員和普通群眾熟悉防災業務,提高應對災害的能力。
日本共制定有關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約227部。要求各級政府針對本身的業務權責制訂防災計劃、防災基本計劃、防災業務計劃和地域防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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