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06年7月5日12時20分,攀枝花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軌梁廠機修車間車工班職工王XX,從機修備件加工間的工具箱內找了一根鋼管,在2號車床(型號:C620)上加工一件1號車床用的扳筒工具。當王XX把鋼管在2號車床上車削加工成φ23mm x 608mm尺寸后,發現鋼管表面有毛刺,于是便找來砂布對鋼管進行拋光處理。王XX順手戴上手套,把車床轉速調到380轉/分,兩只手拿砂布對鋼管進行拋光。當拋光處理完一遍后,發現其光潔度仍然不夠,為了使加工后的鋼管更加光滑,王XX便把剛才所用的砂布折疊并包裹住鋼管,用右手握住其包裹處,把車床轉速調到600轉/分鐘,再次對鋼管進行拋光處理。在第二次拋光作業過程中,右手手套和砂布一起卷入纏繞在旋轉鋼管上,此時 (約12時50分左右)王XX迅速把受傷的右手抽離旋轉鋼管,把車床停下后,坐在2號床子旁的板凳上,呼叫坐在砂輪機房外凳子上同班職工唐XX,唐XX等人聞信后將受傷的王XX送到攀鋼總醫院進行救治。經攀鋼總醫院診斷:王XX (男,37歲)右手中指、無名指、小指近指間關節撕脫離斷傷。
經濟損失:23000元
事故類別:機械傷害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l)王XX戴手套在旋轉的車床上對鋼管進行拋光作業,違反了在旋轉機床上工作嚴禁戴手套操作的規定,屬違章作業。
(2)王XX用砂布包裹鋼管且用單手握緊旋轉鋼管進行拋光作業,作業方式不當。
2.間接原因
(1)車間、班組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對違章作業等行為處罰力度不夠,教育與考核沒有使違章者警醒,違章作業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和有效禁止。
(2)職工零星作業安全管理有缺陷,在現場安全監管上存在空檔。
事故性質:
經調查組成員認真的調查分析,認為此次事故無故意、蓄意的行為,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責任認定
1.王XX戴手套在旋轉的車床上進行拋光作業,屬違章作業,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2.班長陳XX對王XX違章作業末及時發現和制止,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的管理責任。
3.軌梁廠機修車間安全管理不力,對違章作業等行為教育與處罰力度不夠,違章作業禁而不止,對此次事故負重要的教育與管理責任。
4.軌梁廠安委會成員生技科科長張XX、生技科主管安全的副科長詹XX負有監管責任;軌梁廠設備科科長蘇XX、技改辦主任胡XX、人力資源科科長劉X、辦公室主任張X、政工科科長楊XX負連帶管理責任。
5.軌梁廠廠領導對此次事故負一定的管理責任。
處理意見:
根據公司《安全環保不符合管理標準》規定,對軌梁廠及有關責任人處理如下:
1.對軌梁廠處罰6萬元。
2.對王XX違章記8分,傷愈后待崗6個月,處罰2000元。
3.對軌梁廠廠長陳XX、黨委書記李XX、生產副廠長劉XX各處罰5000元;對工會主席諶XX、總工程師王XX、廠長助理龔X、廠長助理馬XX各處罰3000元。
4.其它有關責任人員,責成軌梁廠按廠《安全環保不符合管理標準》及《軌梁廠安全環保專項經濟責任制》規定進行處罰,并將處罰情況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
防范措施:
(一)迅速將此事故傳達到各車間、班組,組織職工認真學習、討論,舉一反三,并從中吸取血的教訓。
(二)加強職工安全意識教育,開展以“反違章、防事故”主題的大討論活動。
(三)加大違章行為考核及處罰力度,讓違章者下崗學習。要進一步糾正職工不規范行為,杜絕違章作業現象。軌梁廠對《軌梁廠安全環保專項經濟責任制》按從重考核的原則進行修改。
(四)軌梁廠對全廠所有班組的學習討論情況進行檢查。
。ㄎ澹┘訌娐毠ち阈亲鳂I安全管理。要將職工零星作業納太常態化安全管理,認真開展KYT活動,發揮互保對子作用,強化作業現場安全監管,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六)加大制度落實的檢查力度,提高制度的執行力。對安全意識淡薄、違章作業、冒險蠻干、違章指揮等行為,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嚴格處理,考核與教育并重,延伸考核效應,堅決杜絕各種違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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