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2004年2月19日上午7時,浙江金泉木業有限公司旋切車間副操作手單××(死者,男,38歲,江蘇東臺人)所在的二號線旋切班,在班長陳×的帶領下開始正常上班工作。先旋切了上一班留下來的幾根木頭。由于當天木頭的皮比較厚,陳×就把操作手羅××、蘇××叫下操作臺,一起幫助整理木頭。8時10分左右,單××把整理好的木頭裝上跑車,并把操作開關放在自動檔位上,隨即就到主機軸上安裝卡頭,人站在卡頭的正前方。此時,裝上木頭的跑車已把木頭送到了主機軸的位子上,而裝有卡頭的主機軸正在向內移動,將單××夾在中間。在下面還在整理木頭的羅××發現事況不對,馬上跑上操作臺將操作開關換成手動位,并把主軸退出。在場的其他職工把單××抬下來,即用叉車往車間門口送,公司領導此時也知道發生事故了,即安排車輛把單××送縣第一人民醫院救,由于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單××違章操作旋切機,并操作失誤,使其夾在木頭(橫截面)與安裝卡頭的主軸(右側面)之間。按旋切機操作規程,應先裝卡頭,人員離開后,再操縱木頭裝到主機軸上,進行旋切。而該起事故中,單××先把操作開關打在自動位,然后再去安裝卡頭,因此違章操作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死者單××為副操作手,在沒有人指揮他操作的情況下,私自開機操作是造成該起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3、當班班長陳×現場監管不到位,沒有及時制止單××的違章操作現象,是造成該起事故的間接原因。
4、該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落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是造成該起事故的間接原因。
三、事故類別
物體打擊。
四、事故性質
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
1、浙江金泉木業有限公司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因此,公司主要負責人對該起事故負有管理和領導責任。
2、旋切班班長陳×在工作現場沒有及時制止單××的違章操作現象,對該起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
3、單××違章操作,安全意識淡薄,負有直接責任。
六、處理意見
1、對浙江金泉木業有限公司,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有關條款,給予行政處罰。
2、鑒于職工單××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3、浙江金泉木業有限公司對旋切班班長陳×進行批評教育。
七、整頓措施
1、浙江金泉木業有限公司在全公司范圍內召開職工大會通報事故情況,并立即開展查隱患、糾違章、防事故的活動,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
2、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抓落實上下功夫,不留死角,層層分解。
3、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力度,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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