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情況
1、事故單位:成都市武侯區簇橋助劑廠
2、行業類別:生產加工
3、隸屬關系:區屬企業
4、事故發生時間:2006年3月6日
5、事故類別:機械傷害
6、事故發生地址:武侯區簇橋鐵佛村10組
7、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8、事故等級:一般傷亡事故
9、傷亡情況:亡一人 直接經濟損失7萬元
10、死者情況: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籍貫 職務 傷害程度
李土全 男 43歲 漢 成都大邑縣 工人 死亡
二、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成都簇橋助劑廠是于1991年12月12日經武侯區鄉鎮企業局同意興辦的鄉鎮集體企業,該企業于2004年9月21日與其主管單位鐵佛村企辦簽訂了“集體所有制企業脫鉤協議”。按協議規定,原集體企業簽訂脫鉤協議后應自行進行改制或注銷。但該企業于2005年5月10日換發工商營業執照時仍為集體所有制企業。
二、事故經過
2006年3月6日下午2點20分左右,在武侯區簇橋鐵佛村族橋助劑廠內,工人李土全在操作離心機將結晶琉酸鋅與母液進行分離時,高速運轉的離心機突然毀損,飛出的零件將李士全的頭、頸部打傷,致其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后,接報后的武侯區安監辦、區總工會、簇橋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有關人員組成了“3.6”事故調查組開展相關調查工作。經對事故現場勘查和對有關人員調查取證,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2006年3月6日下午2點20分左右,成都市武侯區簇橋助劑廠工人李土全操作離心機時,未按規定進行操作,超量加料且裝料不均勻造成離心機高速運轉時“偏心”產生共振,共振所產生的能量致使離心機機座斷裂,離心機毀損,零件飛出致其死亡。李土全安全意識淡薄,違規操作是導致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主要原因。該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該廠安全生產制度不規范,管理有漏洞,設備設施陳舊,毀損的離心機機座有舊裂痕。死者在操作離心機時違規操作,裝料偏復且不均勻,造成離心機高速運轉時“偏心”產生共振,致使離心機機座斷裂,離心機毀損,零件飛出打傷工人致其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成都市武侯區簇橋助劑廠安全管理工作有漏洞,安全生產制度執行不嚴格,對工人安全教育不夠,致使工人安全生產意識不強,,對設備管理不善,對設備的保養、維護、使用等未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現場管理人員對現場工作安全檢查不到位是導致該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2、成都市武侯區簇橋助劑廠廠長鄒家鐸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明顯存在疏忽大意、監督不力、重視不夠是導致該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在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單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進行反復研究的基礎上,對該起事故單位及人員提出以下處理建議:
(一) 單位:
成都市武侯區簇橋助劑廠對該起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建議對成都市武侯區簇橋助劑廠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并寫出書面檢查和整改意見上報。
(二)個人:
1、李土全是該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鑒于其本人在該起事故中已經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成都市武侯區簇橋助劑廠廠長鄒家鐸對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嚴,建議罰款人民幣500元整,并在全區通報批評。
五、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為預防事故重復發生,事故單位必須采取以下安全整改措施。
(一)加強對工人崗前安全教育,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學習
(二)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及時消除各種隱患。
(三)通過該起事故,舉一反三,認真查找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
(四)再次強調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把“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視為工廠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條件,強化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以實際行動搞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