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1995年12月28日在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公司注冊號:130400000025431;住所地:邯鄲市復興路232號;法定代表人:彭兆豐,注冊資本:25億元;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發生事故的大型軋鋼廠,隸屬于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該廠2010年12月11日建成投產,項目總投資36億元,現有員工974人,其中各類技術管理人員54人。設有生產技術科、設備動力科、安全保衛科、綜合管理科等4個科室和線棒軋鋼車間、線棒設備車間、型鋼軋鋼車間、型鋼精整車間、型鋼設備車間、物流保障車間等6個車間。
二、事故發生經過與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3年6月16日7時30分,夜班調度值班長李增榮交班時,告訴白班調度值班長唐偉說:線材生產線打包機的2#和4#線工作卡線,有斷腰現象。8時,唐偉便直接到有故障的線材生產線打包機現場了解情況,發現維檢工李新建已在現場觀察打包機的運行狀況,對出現卡線、斷腰的故障進行排除。維檢工李新建上午一直在斷斷續續修理打包機,對打包機邊維修,邊觀察。11時40分,打包機故障排除。然后,李新建回休息室吃午飯。這時,唐偉也回到了調度室。12時40分,唐偉在調度室的實時監控器內發現打包機又出現故障,就用對講機呼叫李新建到現場排除故障。12時50分,李新建和唐偉幾乎同時到達打包機現場。此時,打包機經過操作工李新忠和袁華的處理后已經正常打包運轉了。唐偉、李新忠、李新建、袁華就一起回到操作室。這時,設備科技術員劉大葳也到了操作室了解打包機故障情況。發現打包機1#線的打包線不多了,唐偉就用對講機呼叫閆方廷開叉車過來裝卸打包線,叉車卸完打包線后,打包機操作工李新忠派袁華把剛卸的打包線與1#線焊接到一起,在這期間打包機正常運轉。13時15分左右,李新建要回休息室休息,唐偉就對李新建說:“別回去休息了,也快到上班點兒了,打包機老有事,在這兒休息會兒,打包機再有事,在這兒就處理了”。李新建說:“不行,我得回去休息,不休息我頭暈,下班后就回不了家了”。這樣,唐偉就沒再說什么。爾后,李新建和劉大葳一同出了操作室。此時,打包機仍然在正常工作。此時,袁華把線焊接好后在磨線,李新忠看到袁華磨線時,就把打包機停了下來。大約10秒鐘后,袁華向操作工李新忠示意線磨好了,可以打包了。李新忠看到后,就按下了打包機的啟動鍵。與此同時,與李新建一道走出操作室的劉大葳發現李新建沒在身邊,扭頭一看,李新建已到打包機南側并被打包機壓實小車和線道架擊中頭部。于是,他急忙跑向操作臺喊停車。聽到外邊大喊“停車”,李新忠當即按下緊急制動鍵。停車后,劉大葳發現李新建已倒在打包機南側地上,安全帽掉在一邊,就馬上喊其他人救援。
(二)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的劉大葳、唐偉、李新忠等馬上趕到事故現場救援,并向120急救中心求救。13時53分,邯鄲市急救中心救護車到達事故現場并將李新建送往邯鄲市嶺北醫院急救。李新建經搶救無效,于6月16日16時死亡。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三、人員傷亡情況
死亡人員:李新建,男,55歲,邯鄲市人,身份證號:130404195811060912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線棒設備車間后區機械副作業長李新建,安全意識淡薄,在排除線材線打包機2#線故障后,違反《大型軋鋼廠設備檢修翻牌安全確認管理規定》、《大型軋鋼廠安全操作規程》、《機械維檢工安全規程》等規定,在未確認現場安全的情況下,擅自進入打包機工作區域,被打包機壓實小車和線道架擊中頭部,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 精整工李新忠在操作打包機工作中違反安全規程規定,在未確認打包機工作區域安全的情況下開機操作,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 邯鋼大型軋鋼廠建設項目未按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安全設施不完善;邯鋼大型軋鋼廠安全機構未按規定獨立設置,日常安全監管檢查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3.邯鋼大型軋鋼廠安全制度不落實,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監管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
(三)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維檢人員違章作業,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一)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責任人
1.李新建,男,邯鋼大型軋鋼廠線棒設備車間后區機械副作業長,負責車間精整區域(后區)機械方面設備管理工作。安全意識淡薄,在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規進入危險區域,導致被打包機壓實小車導線道架擊中頭部,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相關責任。
2.李新忠,男,群眾,邯鋼大型軋鋼廠線棒車間精整PF線打包工。在操作打包機工作中落實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由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給予其開除廠籍,留廠察看2年處分。
3. 謝和,男,中共黨員,邯鋼大型軋鋼廠設備維修車間主任,負責車間全面工作,是該車間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車間加班作業管理上存在漏洞,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由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給予其撤職處分并予以相應經濟處罰。
4.趙書章,男,中共黨員,邯鋼大型軋鋼廠安全保衛科長,負責安全、環保、保衛、消防和現場管理。安全管理能力嚴重缺失,未能及時發現、報告和處置大型軋鋼廠建設項目應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安全機構應獨立設置、安全生產設施存在缺陷、現場管理混亂等重大安全隱患,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由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給予其記大過處分并予以相應經濟處罰。
5. 劉建路,男,中共黨員,邯鋼大型軋鋼廠線棒軋鋼車間主任,負責線棒軋鋼車間全面工作。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由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給予其記過處分并予以相應經濟處罰。
6.劉廣錄,男,中共黨員,邯鋼大型軋鋼廠副廠長,分管設備動力科和線棒設備車間、型鋼設備車間、物流保障車間。對線棒設備車間領導不力,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及邯鋼大型軋鋼廠關于安全生產的有關制度,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由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給予其記過處分并予以相應經濟處罰。
7. 徐鵬,男,邯鋼大型軋鋼廠副廠長,分管全廠生產、安全工作。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由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給予其警告處分并予以相應經濟處罰。
8.甘偉,男,中共黨員,邯鋼大型軋鋼廠廠長,負責邯鋼大型軋鋼廠全面工作。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由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責令其做出深刻檢查并給予其通報批評。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單位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建議由邯鄲市安全監管局對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處以1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要切實加強全廠職工的安全培訓和業務知識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從業職工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2.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認真開展安全大檢查的通知精神,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不斷完善安全生產“三項制度”,認真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大力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徹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切實保障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
3.要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監管的主體責任,不斷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嚴肅性的認識。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項目建設的法律法規,完善安全機構設置。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教育,不斷增強全員安全意識,提高職工安全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