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性違章是威脅供電企業安全的嚴重隱患,是占供電企業安全事故總數近80%的人為事故的最主要誘因,也是各級領導在安全生產管理中歷來的重點打擊對象。但是什么原因使它能夠在這樣的“高壓態勢”下還能“生生不息”、禍害無窮呢?
說到習慣性違章,我們不得不注意到習慣性違章的一個顯著特點:習慣性違章容易查,也容易犯,每次檢查都能查到很多,下次檢查照樣不少;以至于多年來不能杜絕,竟有春風吹便泛濫之勢。這一點從各單位發生的事故和歷次安全檢查的情況都可以證明。習慣性違章的存在固然有多種多樣的原因,以及適合它存在的理由和環境。但我想,我們在大力查處習慣性違章的時候,精力主要集中在查辦上,對它產生的原因分析不夠,沒有根據分析結果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應該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
筆者認為習慣性違章的產生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違章者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屬于違章。這主要有專業知識不夠、安全知識不足、安全意識不強、固守傳統做法四種情況。供電企業是典型的技術密集型行業,對專業知識的要求比較高,所以各種技術規程紛繁復雜。由于新員工的加入、老員工的崗位變動、設備的更新、技術的改進等因素,要求每一個員工都掌握與自己工作相關的所有專業技術知識、規程制度幾乎不可能。安全知識不足主要表現在對危險的識別能力、事故防范措施、事故應急措施相關知識的欠缺。供電企業歷來重視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但大多限于安全意識、安全規章制度、事故分析方面的教育,對員工的安全專業知識教育培訓比較欠缺。安全意識不強主要有幾種原因:責任心不強,對事故后果的嚴重性沒有充分估計,存在僥幸心理。如果一個員工的辨別能力不夠,必然會產生跟隨性的習慣性違章。而且,習慣性違章本身具有傳承性和感染性。如果一個員工在一次習慣性違章后沒有被制止也沒有引發事故,不僅對他本人下一次的違章是一種“鼓勵”,他身邊的員工也很容易效仿。
2、嫌麻煩、圖省事、得過且過。安全第一的思想已經深入人心,大家都知道安全的重要性。但安全不會自己憑空產生,它是我們落實各種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和應急措施的結果。要落實這些措施,就必然會產生很多“額外工作”,雖然它們是保命的必要勞動,但還是有人嫌麻煩。很多無票工作、搭票工作、擅自擴大工作范圍的違章都是這個原因。在安全與效率不沖突的時候,安全大多能得到重視和保障。但當兩者不能兼顧時,就有人認為實施各種安全措施帶來的效率降低是無法忍受的。正如認為等紅燈浪費時間而把自己置身于滾滾車流一樣。在操作過程中隨意使用五防解鎖鑰匙就是一個典型例子。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一個婦孺皆知的方針,但由于“工作第二”沒有得到確立和強調,致使安全多數情況下與進度、效益、成本等并列第一,從而徒具第一的虛名。
3、由于規章制度本身有錯誤或不合理的地方,員工不愿意或不便于執行造成違章。總體來看,各種規章制度是經過專家認真編寫、審核的,是我們應該執行的合理有效的剛性條款,但終究是人寫的。所以,存在個別錯誤或不合理的地方就很正常。如果員工違反了這種條款,我們不僅不能嚴厲查處,而且要在聽取員工辯解的基礎上認真分析,在確認規章制度的確不合理后,立即提出修改建議。
例如:作為供電企業安全工作綱領性的規程——《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也存在一個嚴重的錯誤。第52條第一款:“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我們認真分析該條款,其實是沒有任何作用的。因為:如果檢修設備安措到位已無電壓,用手觸試不會增加更大的安全系數。倘若設備還帶電,工作許可人就有生命危險!不能為了保證檢修人員的生命安全就將許可人員置于危險境地,這有悖于安全的基本原則。所以,這一條款在實際工作中也基本沒有執行。也就是說,我們的值班員都習慣性違章了。這種違章我們是不是應該區別對待呢?因而,在國家電網公司今年新版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中,這一條款做了修改。
當然,任何一起違章背后都不可能只是單一原因,大多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但不管怎樣,只要我們找到了原因就有了標本兼治的可能和“斬草除根”的機會。
來源:《貴州電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