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尚基是原全國冶金技術協會理事、廣東省大寶山礦業有限公司安環室主任,現已退休。他所講述的耳聞目睹的3起事例及處理經過,很有意義。
遭遇塌方
那是前年冬季的一個雙休日,老伴陪我去醫院看病,我穿好棉衣正欲出門,“嘀鈴鈴”電話鈴響個不停。我干了近20年的安全工作,最深的體會就是怕聽到鈴聲,鈴聲一響,多半是哪里出事了。
電話是調度室打來的:“老陳啊,工地塌方了,你快去看看,礦領導已先去了。”
“有人員傷亡嗎?”這是我最關心的問題。
“還不清楚,聽說塌方面積很寬,下面有工人在操作。”
我心急如焚,顧不上跟老伴說一聲,就沖出房門,沖進了呼嘯的寒風里。
出事地點在北采13號處。當我氣喘吁吁趕到現場時,那里已圍了許多人。我費力地擠進人群,看到垮落的大堆巖石壓住了電鏟車及附近的所有機械設備。不用多說,這是一起大規模的塌方事故。
初步了解到事故經過的大致情況:當天早班,上班的工人在操作時,坡上的巖土突然大面積垮落,雖無人員傷亡,但其性質惡劣,影響很壞。
幾天后,我組織召開了事故分析會,主管安全的副礦長、各處室領導及當事人等都來了。
最先發言的是電鏟車司機小曹:“我早上上班后,看見推車司機小劉將推車開出原來的位置后,我預感到事情不妙,便將電鏟車機掉了頭。不久,鏟機就掉入了下一個層面,我躲閃不及,被關在駕駛室。”
推車司機小劉說:“我推出位置后,將推車開上坡去,看到電鏟車很快被推墜到下個層面。電鏟車履面是按順時針方向移動的。”
當班班長小鄺說::“事故發生后,我是第一個到達現場,看見小曹在電鏟車駕駛室里面,手腳能動,便立即打電話報告礦調度室。不久,救護隊來了,救護隊員急中生智將駕駛室玻璃打爛,終將小曹救出來,萬幸小曹僅受了點皮外傷。”
現場其他人員也都證實,他們3人講的話全部屬實。另外,我還了解到一些其它情況:出事的鏟車凈重23噸,剛大修完,前幾天下暴雨,電鏟作業地點在原堆礦地,塌方土量約有1000多立方米。如果當時人員未及時撤離,后果不堪設想。
最后,技術等有關部門一致分析得出事故結論:1.連日暴雨形成滑體。2.作業平臺不大,運旋余地小,層面高。3.事故發生處原為堆放物,公路為填土,較松軟。4.電鏟車司機無違章表現,管理存在一定問題,沒有認真進行研究,及時制訂預防措施。
對于雨天給安全造成的危險,這個單位已引起重視并制訂了許多措施,后來這種塌方事故不多見了。
禍起礦柱
今天是我例行安全檢查日,天放亮我就起床,到辦公室帶上《事故隱患整改表》等安全檢查必備的資料來到候車地點。這里早站滿了等候班車的礦工。
到達井口,天亮了,幾個礦井的值班人員都在,安全記錄本寫著一切正常。我換上工作服與一名當班安全員到井下去檢查,井下才是安全檢查的重點。剛走幾步就聽調度室的值班員說井下出事了,我大驚失色,急步向井下走去。
出事地點在銅礦井673采窿區,初步確定事故原因是礦柱出現裂縫,造成巖石滑落,幸虧當班礦工機靈,僅是手指被輕微擦傷。但多年的經驗告訴我,此處埋藏著重大的事故隱患,必須馬上整改。否則,后患無窮。事不宜遲,我趕緊打電話通知礦有關部門的人員來事發現場開險情分析會。一會兒,人員到齊了。
經過調查,現場基本情況是這樣的:該采窿區長50米,寬15米,系原民采空區,留有上大下小、歪歪斜斜的不規則的保護礦柱。其上面還有三層采空區:一層因過去塌方被堵塞,無法測定高度;另一層采空區斜入錯開,上面有一層老巷道,已無人開采;第三層采空區下面無礦,礦柱擦邊頂撐著。
在場的技術專家分析認為,礦柱不在上下采空區,巖石屬破碎、風化層,巖層方向較好。
另外一些人認為,由于該礦柱是1986年的老采空區,經過長時間的雨淋、風化等,造成頂板滑落,如炸掉礦柱,就會形成圓弧,要經過較長一段時間才穩定,且加固砌建礦柱,施工中的危險性大。
此話剛說完立即遭到我們反對:“不行!絕不能強迫礦工去冒險作業!”
各個部門負責人都站在各自不同的角度發表看法,意見難以統一。我經過周密考慮后,果斷地說:“安全要擺在第一位,任何有危險的操作都要取消。其它方案都存在安全隱患,最穩妥也最安全的辦法是改道,雖然要花10萬元,但是值得,總比發生事故后支付大量的醫療賠償金要合算得多。同時要立即關閉該采空區,嚴禁任何人通行。”
10萬元不是一筆小數目,但為了礦工的生命不受威脅,也為了礦里取得更好的效益,改道的方案必須堅持,這是我的責任,我不能失職啊。
事故隱患復雜多變,不可預知,各個部門處理事故的出發點不盡相同,也都各有道理,遇到爭議性大的隱患時,安全部門負責人不僅要有過硬的安全專業知識,更要有正確的判斷力和冷靜的頭腦,但不管采取何種措施,都要以人的生命安全作為前提。
調解風波
中午,我剛從工地回來,分公司經理就打電話報告說三號窿出事了。
我來到工地,工地上圍滿了人,救護隊員正在搶救受傷者。經理介紹說,傷者是某外來承包井巷工程施工單位的成員,傷者上班在砍隆頂木頭時,不小心用斧子砍傷左手。
“又是不小心,聽到這句話,我心里就生氣,說過不知多少遍了,上班要注意安全,小心行事,硬是不聽,這是違章操作造成的嘛!”我真想狠狠地罵他一頓,不過,我忍住了,先治傷要緊,作為安全干部,不能沖動。不然,事故處理不好,還會釀成更糟糕的后果,使日后的安全工作雪上加霜。
事故調查會定在第二天的下午,到會的有當地政府領導、外來承包施工單位及本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后果不算太嚴重,但牽涉到許多方面。
據醫院鑒定結果,傷者左手輕微骨折,休息些時日并無大礙,最大的的難題是如何賠償。
該施工單位是與公司簽訂合同進行承包開采的,傷者又是公司某位領導介紹而來的。按規定,所有員工都要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再到派出所登記。不知何故,傷者并沒有辦這些手續,傷者要求承包單位賠償3.5萬元,承包單位不肯,一口咬定最多3000元。雙方僵持不下,傷者作出讓步,將數目降到2.5萬元,承包單位還是不依。
有關人員各訴各的理由,皆不能讓雙方達成一致。不過,我有尚方寶劍——法律。
根據有關規定,我們決定,傷者療養2個月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及傷殘等級評定,然后,按國家規定,由承包用人單位該賠多少就賠多少。另外,從住院日起至傷殘鑒定結果出來期間,承包單位按照當地職工人均工資標準發放傷者工資,并不能以任何理由辭退傷者或不準傷者居住在原房屋內,否則傷者旅店費用由承包單位支付。雙方聽后,并無異議。
處理這類糾紛,安全部門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絕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否則,將會釀成更嚴重的糾紛,將問題拖入更復雜的尷尬境地。當然,要做到這一點,必須讓法律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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