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清水河縣一位小礦主由于和基層干部“合辦”煤礦過程中被排擠“出局”,一方面出于對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不平,一方面出于對基層干部不顧礦工死活牟取“黑心錢”、串通個體煤礦瞞上欺下掩蓋事故真相的氣憤而自揭黑幕。
書記鄉長輪番勸我私了
“我們投資辦的礦叫德勝煤礦,現在已經屬于鄉長的哥哥所有了。2001年11月17日在我們經營的時候曾發生一起塌方事故,死亡3人。
“礦難發生的時候,我不在現場,接到通知,連夜從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趕到清水河縣。我回來后,鄉黨委書記、分管副鄉長就找我談話,說‘私了吧’。我以前是包頭礦務局的,知道這事嚴重,就說‘恐怕私不了,3個人,屬于重大安全事故。’第二天,縣里礦辦的主任也來找我談話,說‘還是私了吧。’
“當時我們的煤礦一共三大股,我們二人占兩股,另外一股是鄉里、縣礦辦的領導給我們找的合作者。
“到晚上,鄉黨委書記、副鄉長、縣礦辦主任、縣礦辦的工作人員又都來找我談話,說是想辦法包庇一下吧,要不然大家都脫不了干系,而且煤礦也不好保了。第二天他們接著勸,我當時就是怕煤礦關了,投資收不回來,就同意了。他們叫我放心,說煤礦保證關閉不了。”
鄉長要我將礦賣給他哥
“后來也不是私了,但到了上級煤礦安全監察部門來查的時候,本來是這么回事,說成是那么回事,瞞上欺下。
“檢查的時候是這樣說的:事故發生的原因第一是頂板復雜、地質結構復雜;第二是本來不許兩個車同時下井,是死者自己非要一起進去的,是自愿合起來的。這實際上是礦長安排的。總之,就是推在死人身上一部分,推在自然力量不可抗的因素上一部分,這樣責任就能輕了。
“過了一陣子,縣礦辦主任調任德勝煤礦所在鄉當鄉長。他又找到我說‘我哥想買你這個煤礦,你把礦賣給他,事故的刑事責任我們承擔,當地公安局的事情你就不要管了。’協商好以后,他們給了我1萬塊錢,又找了個代理人,我寫協議把煤礦委托給他。現在德勝煤礦的手續已經變更為鄉長哥哥的名字了。”
花錢買通管理人員保礦
“實話實說,在‘關井壓產’的時候,我們能把煤礦保住,也是上面找了領導。要不然全縣一共80多個煤礦只保留4個,根本就輪不上我們。當時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的一個科長跟我們一心,那也是花錢買通的。
“我們當時辦這個煤礦,不是給領導們股份,是給錢。過年過節的時候、檢查煤礦的時候,我們給人家三千五千、萬八千的。現在跟過去不一樣,給少了根本不管用了。我感覺干部們在這里頭有股份,如果沒有股份,他們為什么這么賣勁?成天和我談話,給我施加壓力,非要把這個煤礦保住然后轉讓給自己的人。
“單這么一個幾萬噸的小礦,一個月就能賺個四五十萬。他們憑啥入股?憑權力,其他什么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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