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超霸電池廠鎘超標
2007-07-06
來源:《現代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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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惠州市超霸電池有限公司、先進電池有限公司(后并入超霸)的鎘中毒、鎘超標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作為一起典型的職業傷害事故,該案對于檢視我國職業病防護制度具有典型意義。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至少反映了我國職業病防護制度存在的四大問題:
第一,有法不依現象嚴重,相關職業保護規定難以落實。
我國職業病防護分為前期防護、過程防護和后期防護。前期防護屬于源頭防護,對于職業病的保護具有根本作用,可以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降低甚至避免職業病的發生。《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第十五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而在這起鎘中毒、鎘超標案件中,超霸電池廠既未提交相關報告,衛生行政部門也未要求其進行這項工作。
在過程防護中,《職業病防治法》要求“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在這起案件發生前,用人單位對這些強制義務均未履行。
在后期防護中,《職業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單位及時組織職工進行職業病檢查、診斷,并保障相關職工的基本生活與工資待遇。而用人單位則采取解除勞動關系,發給幾千元“補償費”了事。
第二,政府責任缺乏,難以有效促進行政執法。
在這樣一起嚴重事件中,至今沒有聽說有哪一位政府官員被追究責任。那么,是政府對這起事件沒有責任嗎?
對于用人單位在前期防護、過程防護和后期防護中的種種違法行為,如果政府部門能及時介入,及時糾正和查處,這樣大規模的職業傷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會大大降低。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之所以沒有履行這些職責,最直接的原因是缺乏法律責任的限制。“執法不作為”,在目前還缺乏責任規范。
第三,保護制度不健全,難以充分發揮權利維護功能。
目前,對職業傷害事故的保障,主要是通過工傷保險制度實現的。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此類情況需屬于職業病才能進而作為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但根據2002年版的《職業病目錄》,“鎘及其化合物中毒”才屬于職業病。未診斷為鎘中毒的鎘超標,不能列為職業病并得到工傷保險的保障。工傷保險制度對此未能發揮有效的保障功能。
第四,職工自我防范意識差,勞動權利維護的基礎薄弱。
在這起案件中,職工們所表現出來的對于職業防護知識的缺乏,到了令人震驚的地步:在充滿鎘塵的車間里吃飯、喝水,未沖洗干凈就帶著鎘塵睡覺,懷孕期間繼續從事這樣的有毒有害工作……
職業病是各國公認的一種工傷類型。而類似本案的鎘超標情況,只是和鎘中毒(職業病)在具體的指標數值和危害表現方面存在差異,其致病原理并無不同。因此其顯然應屬于職業傷害范疇。
有人認為只是鎘超標沒有達到鎘中毒的程度,因此不能算職業病。
具有參照意義的是,《職業病目錄》將“噪聲聾”確定為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聽力損傷診斷標準》將“職業性噪聲聾”定義為“人們在工作過程中,由于長期接觸噪聲而發生的一種進行性的感音性聽覺損傷”。衛生部《關于職業病診斷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職業性輕度、中度、重度聽力損傷及噪聲聾均為職業病。”即不再區分職業性聽力損傷的程度。
同樣,鎘超標雖然沒有達到鎘中毒的程度,卻也會對身體造成傷害。據此,筆者建議,取消“重金屬中毒”這一職業病分類,而代之以“職業性重金屬損傷”,并起草相應的診斷標準。從而解決現行非職業病職業傷害的保障問題,充分發揮工傷保險對勞動者職業傷害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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