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文件、報告以及各類媒體上關于安全生產的宣傳報道中,我們經常會看到“未遂事故”這個詞。時間長了,出現的頻率多了,大家也都習以為常了,漸漸地把它當作了一個術語,一個行業慣用的概念,而很少去考慮“未遂事故”的確切含義,更不會去質疑這種叫法對不對。
因為“未遂事故”這個詞首先出自于官方,所以大家仿佛無須懷疑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事實上,從事故的概念看,“未遂事故”的提法是不嚴謹、不科學的,違犯邏輯而容易產生歧義,從而可以說是錯誤的。為什么?要解釋這個問題,就要先弄清事故的概念和含義。
什么是事故?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術語(GB/T15236-1994)將“事故”定義為:人們在實現有目的的行動過程中,因為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突然引起、發生的與人的意愿相反而未預料的意外情況,是一個使人遭受傷亡(包括急性中毒)和使人的行動暫時中斷或永久性中斷,或者造成財產損毀的事件。
這是事故的概念,是對事故做出的權威解釋。它闡明了事故的含義,描述了事故的本質,反映了人們對事故的客觀認識和評價。在英語中,事故叫“accident”,它的英語解釋是“An unexpected and undesirable event especially one resulting in damage or harm”。這是與我國官方的權威解釋不謀而合的。由此說明,整個人類對事故的認識是一致的。
基于事故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任何事故,包括重大責任事故,都不是人為策劃的結果,都不是人們所希望發生的結果。事故的責任人不愿意發生,事故的受害人更不愿發生,因而無論什么事故,都談不上是“既遂事故”還是“未遂事故”。
在中國之所會出現“未遂事故”這個提法,主要是因為一些政府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媒體的新聞工作者都對事故產生了片面的認識,認為只要在事故中沒有人員傷亡就是“未遂事故”,而不論這個事故造成多大的損失,包括在搶救涉險人員時所付出的代價。
當一起事故發生,由于發現及時、搶救及時、施救措施到位,而將涉險人員救出時,叫成功救援,但這并不是必然的結果。事故具有以下特點:偶然性、突發性、巧合性、差異性、復雜性。正因為如此,所以并不是每次事故都能實現成功的救援。那么,是否當成功救援時,就叫未遂事故?反之,就叫事故?——顯然不合理。
其實,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未遂事故”這個概念,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也沒有“未遂事故”的定義。因此,“未遂事故”的提法更顯得沒有依據,沒有道理。
中國是國際勞工組織簽約國之一,這意味著在安全生產領域,中國同國際社會不僅有共同的管理目標和發展理念,而且在立法和司法中的一些實踐也是接軌的,所以國際勞工組織的一些規章和原則在中國同樣適用。
我們看到,在國際勞工組織的宣傳報道中,只有“事故”這個概念,而找不到“未遂事故”這個提法。因為任何事故都不是任何人有意而為之,任何事故都必然會帶來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事故本身就是未遂人的意愿而發生的事件,“未遂事故”從何談起?
我們的一些政府監管部門、企業管理人員和新聞工作者可能是受“犯罪未遂、盜竊未遂、強奸未遂、殺人未遂”等刑事術語的影響,所以才如此主觀、隨意地制造和使用了“未遂事故”這一概念。在此,我們應該辨明是非,使之得到及時和有效的更正。無論是政府,還是媒體,都有責任規范特定名詞的使用,引導公眾正確辯識和解讀。
進一步地說,“未遂事故”的提法是一種錯誤的觀點,是對公眾的認識誤導,是推卸責任的一種方式,是一種隱形的違法行為。它麻痹了人們的思想,為免除和減輕法律責任提供了庇護和借口!拔此焓鹿省钡慕蟹ú焕谡M行安全監管,不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不利于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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