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發生海難,船長是最后一個離船的人。正因為船長與船共存亡,所以船長是航行時最關注船舶安全的人。煤礦不同于船舶,事實上不可能要求煤礦的董事長、總經理下井與礦工“共存亡”,那就不妨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權力交給每天下井的礦工。讓崗位最危險的人來管理和監督安全生產,他們能不盡心盡職嗎?
山西“2•22”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在全國兩會上也引起了代表委員的關注。這是因為與過去礦難不同的是,這起事故不是發生在非法開采的小煤窯,而是安全生產條件較好的國有大礦,這實在發人深省。怎樣把安全監督的措施落實到礦井下的每一個作業面,這不僅是屯蘭礦的難題,而且是長期困擾煤礦的問題。
礦區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肩負著安全生產管理的重任,但讓他們難以恪盡職守的關鍵是:他們隸屬于行政管理系列,是坐辦公室的,遠離礦井生產一線,礦難一旦發生,最危險的不是他們。迄今為止,我們還沒有聽說過有礦井的安全生產管理者在煤礦事故中壯烈殉職的事例。
有一塊“他山之玉”可以為我們的反省提供一條新思路。那就是全世界通行的慣例:一旦發生海難,船長是最后一個離船的人。正因為船長與船共存亡,所以船長是航行時最關注船舶安全的人。煤礦不同于船舶,事實上不可能要求煤礦的董事長、總經理下井與礦工“共存亡”,那就不妨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權力交給每天下井的礦工。讓崗位最危險的人來管理和監督安全生產,他們能不盡心盡職嗎?
這一思路并非忽發奇想。北美就有將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權直接依法授予礦工本人的實例。礦工不僅自身開展安全巡查,而且隨時可進行安全舉報。礦井下種種不安全隱患自然逃不過在第一線的礦工們的眼睛。
其實,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還是《中國工會章程》,都把協助和督促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列為工會的職責之一。問題是這種協助和督促究竟有沒有落實到井下?將安全生產的監督權直接授予礦工,并依法保護礦工的這一權利,明顯有其合理性:一旦安全監督與自身性命休戚相關,這個監督一定會是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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