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情況
1995年6月20日21點45分,某建筑公司12建筑隊在怡采三區4號住宅樓工地施工中,一臺正在吊運混凝土作業的35米高的QTK25塔式起重機,當操作者將原混凝土吊運每次一盤一吊改為兩盤一吊時,這臺起重機突然向北傾翻,操作者羅某從塔吊駕駛室內摔出,頭部受傷嚴重,經急送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3時死亡。這起事故還造成價值25萬元的設備報廢。
該機操作者是一名無證的農民工,本人又缺乏塔吊作業的基礎知識,安排這名人員操作塔吊是不合適的。當天羅某接班后就和大家說:“咱們得快干,提前完活,好早點回去休息。”于是就擅自改變操作規定的應一盤一吊改為兩盤一吊,使起重量由836公斤上升為1672公斤。該機臂長25米,當小車在臂的末端時允許載重量為800公斤,發生事故時,塔吊受力點位于臂的22米處,根據應用力的平移法則,在該水平點臂的起重性能曲線允許最大起重量為1168公斤,違章作業后實超載量達43.15%。在起重當時,信號工雖已發現塔吊小車向外滑行,即吹哨通知操作者停車,但在剎那間,悲劇發生了。
又該建筑隊對這臺塔吊未建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在塔吊從另一工地移來時,任意使用無《安全認可證》人員違法拆、裝,其結果造成該塔吊的力矩限制器、超載限制器、變幅限制器、行走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全部失靈,又路基、路軌、保險等也都不符合安全要求。
二、評析
面對這臺隱患嚴重、操作者無知蠻干的塔吊,如不發生重大惡性事故,倒是一件奇怪的事。發生了重大惡性事故,這是一件正常的事。究竟應當如何來管理好起重設備和選用好起重設備作業人員,對策有二:一是物的不安全狀態要把好關,要使用合格經檢驗的特種起重設備。二是人的不安全行為,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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