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某大橋由分包單位施工,總包單位統一監督管理。根據合同規定,總包單位負責橋梁預制廠場地平整,分包單位負責梁廠布置、建設和梁片預制﹙包括塔吊軌道基礎施作、軌道鋪設、塔吊安裝等﹚。事發時間為下午3點,分包單位塔式起重機﹙自帶﹚﹝以下簡稱塔吊﹞吊運梁模槽鋼從塔吊東端外軌1m處到梁廠西南側。在起吊至離地面0.3m時,塔吊向西南側滑動,塔臂向北側轉,塔吊沿軌道溜動6m后向北面傾倒,塔臂和配重鐵砸在公路邊臨時料棚上。由于當時天陰風大氣溫低,聚集在料棚取暖的人員被砸,釀成8死4傷的多人傷亡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吊運過程中突遇強烈陣風。根據縣氣象局提供的天氣情況,縣城區當日15時風力為4.7級,梁廠位置處于風口,瞬間強風影響塔吊的操作與穩定。
2.軌道內軌軌面高于外軌軌面4—14.5㎝,致使負重塔吊塔身自然外傾,處于不穩定狀態。
①軌道內軌鋪設在路基上,而外軌卻鋪設在路基邊線外1m擴填的混渣上;軌道基礎為虛渣,無碎石;軌道中心和兩側均未設排水溝,事故前35天內雨雪天氣有15.5天,導致軌道基礎產生不均勻沉降。
②軌道鋪設質量嚴重不符合GB5144-9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軌枕長度不夠且截面小;鋼軌接頭間隙大,接頭處無枕木支墊,內外軌接頭處在同一截面,沒有錯開;鋼軌魚尾板連接螺栓缺少;用Φ12螺紋鋼自制13Χ2㎝鉤頭鋼筋代替道釘,且每根枕木的鋼軌兩側大部分只釘1個;未設軌距拉桿。
3.塔吊未裝行程限位開關,軌道終端無緩沖止擋器。
4.塔吊指揮工、掛鉤工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5、塔吊為1969年出廠產品,安裝后未報經市質量監督局進行驗收,違反《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違規使用。
6.總包單位不同程度地存在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包而不管的現象,對分包單位塔吊軌道鋪設質量監督管理措施不力,對塔吊使用的安全監督檢查嚴重不到位。
三、應汲取的事故教訓
1.《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分包方所提供的年審合格的《建筑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施工企業安全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三大資信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必須嚴格審查。對這一條規定,各級管理者必須嚴肅對待,堅決執行,切不可只算經濟帳或搞人情觀念給企業生產經營埋下禍根。
2.堅持不懈地依法管理分包單位。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項目的最終責任者,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凡未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沒有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有權責令總包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雖已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和明確了各自管理職責,但因此而對分包單位放松統一管理、放棄統一協調,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釀成事故的,總包單位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分包單位不服從總包單位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總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協議中諸如“由乙方造成事故均由乙方負責”的“生死條款”一概不受法律保護,絲毫不能推卸或減輕總包單位的法律責任。
3.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施工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掛在該設備顯著位置。
4.塔吊的軌道基礎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①路基承載力:輕型﹝起重量30kN以下﹞應為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應為101-200kpa;重型﹝起重量150kN以上﹞應為200kpa以上;
②每間隔6米應設軌距拉桿1個,規矩允許偏差為公稱值的1/1000,且不超過±3㎜;
③在縱橫方向上,鋼軌頂面的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④鋼軌接頭間隙不得大于4㎜,并應與另一側鋼軌接頭錯開,錯開距離不得小于1.5m,接頭處應架在軌枕上,兩軌頂高度差不得大于2㎜;
⑤距軌道終端1m處必須設置緩沖止擋器,其高度不應小于行走輪的半徑。在距軌道終端2m處必須設置限位開關碰塊;
⑥魚尾板連接螺栓應緊固,墊板應固定牢靠。
5.起重機械作業,指起重機械操作和起重作業掛鉤、指揮,即起重機司機和掛鉤、指揮工都屬特種作業,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方準獨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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