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過程簡述
1989年某月某日,某工地一起重機在吊運1.6t貨時,吊裝用螺桿斷裂,造成施工人員傷害事故。因吊裝用螺桿未按圖紙要求使用45#鋼制造,而采用了25Mn鋼制造,降低了螺桿的承載能力。螺桿肩臺倒角處有較深的加工刀痕,產生應力集中。螺桿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疲勞裂紋不斷向前發展,因其剩余截面承受不住外載荷時就產生了超載斷裂。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制造螺桿時未按圖紙要求選材;降低了螺桿的承載能力
(2)螺桿截面突變的肩臺倒角處存在加工刀痕造成應力集中。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疲勞裂紋,是產生斷裂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應汲取的教訓
這是一起因使用的吊具不合格導致的載荷墜落傷害事故。從事故中應汲取以下教訓:
(1)對于起重作業所用吊具應經過計算,選用符合要求的合格產品。對經設計計算后的吊具,應嚴格按材質、尺寸和工藝加工;不能憑經驗、憑主觀,隨意改變設計要求。
(2)指揮、司索人員在作業前應對吊具進行檢查,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四、反事故措施與預防
(1)加強起重各類相關人員安全教育,加大安全監督管理力度。從起重機械的選用、檢查、檢驗,到吊具、索具的設計、選用、檢查和檢驗等,應責任到人,各負其責,嚴格按措施、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杜絕不講科學的經驗主義、主觀主義做法。
(2)對捆綁、吊掛鏈和鋼絲繩及輔具等應根據工作繁重、環境惡劣的程度進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檢查和試驗,不合格應予以報廢。
(3)起重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文化程度,了解相關起重、材料力學等專業知識,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五、違反何種標準、規定、規程及其條款
本事故是由于違反如下條款而造成:
(1)《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之
第六條 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對所設計的特種設備的質童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和安全技術要求。未制定國家標堆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標準——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ZBJ80012—89)之
3.3.9指揮人員在作業中應按GB5144中3.2、3.4條及GB5972的有關規定,檢查所用的鋼絲繩和吊鉤,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之
5.3.1.2經常性檢查應根據工作繁重、環境惡劣的程度確定檢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應包括:h.捆綁、吊掛鏈和鋼絲繩及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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