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過程簡述
200x年某月某日,一臺LTM1170型汽車式起重機在裝卸貨物時,由于支腿銷子未固定且水平支腿只伸出一半,司機從正后方吊起貨物,向側方向回轉時,吊車傾翻,造成起重臂損傷嚴重。
二、事故原因分析
經現場勘察和測量得知:起重機所吊重物并未超過該工況下的額定起重量。但當時由于施工現場的條件限制,操作人員在打支腿時只打了半腿且未固定銷子。在支腿沒有完全伸開的情況下使用了起重機的原性能表,在吊重從正后方回轉到側方向時,由于實際起重力矩超過起重機的“額定起重力矩”(在支腿沒有完全伸開的情況下,實際的“額定起重力矩”要小于原性能表中的額定起重力矩)造成起重機側翻、起重臂受損。
三、事故應汲取的教訓
這是一起在支腿未完全伸開情況下按原起重性能表進行吊重操作引發的汽車起重機超載傾翻事故。從事故中應汲取以下教訓:
(1)汽車式起重機的性能曲線是在支腿全伸狀況下的額定起重能力。在支腿未完全伸開的情況下,其起重能力小于性能曲線上標示的數值。因此,在進行起重作業時,必須將支腿全部伸開、支座盤應牢靠地連接在支腿上,支腿應可靠地支承起重機。
(2)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該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在工作場所達不到規定的條件時,應該本著“安全第一”的原則,協調、改善和創造條件,使起重機能夠在規程允許的工作條件下運行,而不能憑主觀、憑經驗或長官意志,想當然地變更操作要領,違章操作。
四、反事故措施與預防
(1)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地市以上特種設備監督部門培訓并且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的人員來承擔。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所操作起重機的結構和工作原理,熟悉各種工況下的起重能力和性能曲線,在操作中嚴格按措施和有關的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操作。
(2)起重機在進入作業現場前,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應對作業現場的情況進行了解。對作業環境達不到起重機允許的條件時,應協調解決后方可進入作業。對確實不能解決的,應經過計算,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在安全員的監護下進行作業。
五、違反何種標準、規定、規程及其條款
本事故是由于違反如下條款而造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 6067一85)之
5.1.2.2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述要求:h. 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的打好支腿。
(2)《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之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行業標準——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JB 8716一1998)之
10.10用支腿起重作業前,必須按說明書的要求牢固可靠的打好支腿。
(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DL 5009.1一2002)之
10.2.2移動式起重機:(9)汽車式起重機及輪胎式起重機作業前應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進行其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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