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其他業務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在2014年5月陪同邢冬杰對該造紙廠申請恢復用電條件進行現場核查時,未認真審核該造紙廠提供材料,同意為該造紙廠恢復用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責令任丘市供電公司依據《國家電網公司員工獎懲規定》第12條第6項規定,給予其記大過處分,處理結果報滄州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三)建設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責任人員。
1、劉東勝,中共黨員,2010年11月至今任任丘市環保局局長。對本局工作人員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未落實2011年12月任丘市人民政府《關于關閉取締全市未達到產能要求造紙生產線的實施方案》中要求環保局吊銷企業《排污許可證》(臨時)的工作要求;對違背事實出具《任丘市果園紙廠恢復用電意見表》、簽署同意供電意見和加蓋單位公章的問題負有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李木章,中共黨員,2009年至今任任丘市環保局副局長,分管管理科、污控科、總量科、監測站。2012年2月,違背事實同意出具《任丘市果園紙廠恢復用電意見表》,首先同意在該意見表上蓋章,并協調工信、發改兩部門在意見表上蓋章,客觀上為該造紙廠恢復供電、繼續非法生產提供了便利,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3、王忠亮,中共黨員,2009年至今任任丘市環保局污染控制科科長。未正確履行職責, 2012年2月,違背事實出具《任丘市果園紙廠恢復用電意見表》,客觀上為該造紙廠恢復供電、繼續非法生產經營提供了便利,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4、馬愛國,中共黨員,2010年12月至今任石門橋工商分局局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在2011年12月該造紙廠被政府強制斷電后,未發現2014年5月份起該造紙廠再次無證非法生產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5、孫章鎖,中共黨員,石門橋工商分局副分局長,分管石門橋鎮。未正確履行職責,日常監管不力,在2011年12月該造紙廠被政府強制斷電后,未發現2014年5月份起該造紙廠再次無證非法生產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6、張金波,中共黨員,2012年1月1日起任石門橋鎮黨委書記。組織領導全鎮安全生產工作不力,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工作領導不力,2013年12月18日違規授意安排工作人員為該造紙廠出具具備供電條件的證明材料,并向任丘市政府請示為該造紙廠恢復供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田占祥,中共黨員,2012年9月至今任石門橋鎮政府鎮長。作為鎮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鎮“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組長,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不力;對該造紙廠非法生產反彈情況失察,在工作中存在失職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8、郄小春,中共黨員,2011年12月至今任石門橋鎮副鎮長,主要負責安全生產、環保、土地、經濟等工作。作為石門橋鎮“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副組長,對該造紙廠非法生產反彈情況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對“打非治違”工作執行不力,工作存在失職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9、于錫萍,中共黨員,2009年至今任石門橋鎮政府安監站站長。對該造紙廠安全檢查不深入、不細致,在2014年6月帶隊到該造紙廠檢查時,未能發現其已恢復供電繼續非法生產的情況,在工作中存在失職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四)建議組織處理的責任人員。
1、王永超,中共黨員,2011年6月至今任任丘市供電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對任丘市供電公司2011年12月份未嚴格落實任丘市政府要求電力部門對該造紙廠撤銷用電戶口和2014年5月份任丘市供電公司未嚴格核查為該造紙廠恢復供電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并責成其向任丘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杜文華,中共黨員,2008年12月份至今任任丘市工信局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為該造紙廠恢復供電提供了便利,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并責成其向任丘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3、王志強,中共黨員,2010年10月至今任任丘市發改局局長。對本局工作人員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未認真履行職責,為該造紙廠恢復供電提供了便利,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并責成其向任丘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4、張錦增,中共黨員,2008年8月至今任任丘市副市長,分管工信、環保、安全、電力等工作,分包石門橋鎮工作。對分管的職能部門、分包的鄉鎮未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責成其向滄州市人民政府、任丘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并由滄州市人民政府對其誡勉談話。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盧英雄非法造紙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重缺失,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編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未組織過任何應急演練;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不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在廠區設置任何警示標識和安全標志。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建議由滄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30萬元罰款。任丘市政府對其依法取締。
(六)建議責成任丘市人民政府向滄州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七)其它問題的處理建議。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還發現以下問題:
1、石門橋鎮前任鎮長任職期間,對本轄區內長期存在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失察,未能正確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明安全生產責任的通知》(冀政辦【2010】2號)關于打擊處理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政策要求。
2、任丘市工商局于2008年、2010年、2011年3次前往該造紙廠檢查并下達行政處罰文書,但執法不到位,未嚴格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370令)第十四條、第九條規定,對無照生產經營行為依法予以取締,查封、扣押設備、原材料,致使該造紙廠長期打而不死;任丘市工商局于2011年3月無原則出具“任丘市果園造紙廠建于1989年,位于石門橋鎮崔莊村”的證明材料。
3、2007年7月、2009年9月任丘市國土局先后2次對盧英雄非法占地行為做出行政處罰,并對盧英雄未主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拆除違法占地上的建筑物等義務,依法向任丘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任丘市人民法院立案并裁定后未能及時執行。
4、石門橋鎮政府、任丘市工信局存在違規向任丘市政府及上級工信部門申報該造紙廠淘汰落后產能爭取財政獎勵資金的問題。
5、任丘市環保局存在未對該造紙廠實際情況進行深入核查,為該造紙廠辦理《排污許可證(臨時)》并征收排污費問題。
對以上問題,建議由任丘市紀檢、監察部門另案調查處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任丘市人民政府及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沉痛教訓,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牢牢堅守“發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要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把安全責任落實到領導、部門和崗位,誰踩紅線誰就要承擔后果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職責,承擔“打非治違”主體責任,強化日常巡查、排查和打擊處理措施,確保及時發現和取締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各相關部門要按照管理權限明確職責分工,層層落實責任,認真開展工作,確保“打非治違”取得實效。
(二)加大對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任丘市人民政府及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省、市“打非治違”工作部署,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力度,在本轄區、本行業領域開展非法生產經營單位大摸排、大清理行動。各單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也要相互溝通聯系、加強聯合執法,形成工作合力。要始終保持“打非治違”的高壓態勢,做到制度化、常態化,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行為嚴厲打擊、嚴肅處理,切實增強“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過場。
(三)采取有效整頓措施,防止非法生產行為反彈。任丘市人民政府及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上限處罰、嚴厲追責“四個一律”措施,確保整頓工作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對拒不執行關停拆除的企業,要采取措施,運用法律、行政、經濟多種手段,強行清理取締。要建立“打非治違”長效工作機制,堅持“反復打擊、打擊反復”原則,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要發現一起、整治一起,嚴防企業非法違法行為反彈,死灰復燃。
(四)加強對政府職能部門履職情況的督促檢查。任丘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下級政府以及各職能部門履行有關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要進一步創新方式方法,采取明察暗訪、隨機抽查、突擊夜查、交叉檢查、回頭復查、跟蹤督導、年度考核等有效措施,不斷提高各有關部門的履職能力,切實落實政府安全監管責任,杜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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