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十九時十分,七臺河市北崗煤礦貨場宿舍發生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燒損房屋116平方米,炸死10人,炸傷2人,直接損失9.000元`,間接損失額達成16萬元。
一、事故經過
十二月二十二日十九時十分,該貨場裝卸隊隊長李公房與李公彪,朱玉田等人在其家中看電視,電視突然中斷,電燈發紅。李公房讓朱玉田出去看看,朱返回說后邊房著火了,四人隨后去救火,約10分鐘后,發生爆炸,當場炸死9人,炸傷2人,因1人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經現場勘查認定,這起火災爆炸事故是因由于更夫火坑用火過量,引燃炕上木板、行李等易燃物后,燃燒到房子頂端,更夫脫崗未及時發現撲救,導致火勢蔓延,將室內存放的火藥雷管引爆,而發生的特大火災爆炸事故。
三、事故責任
1、直接責任者李公彪(已死亡),當晚脫崗,身為更夫沒有盡職盡責,更為嚴重的是,在室內存放火藥雷管,平時隱瞞雷管火藥數量,導致發生火災后又引起爆炸。發現起火時又沒及時告訴別人室內有火藥,以致造成10死1傷的重大惡果,系屬直接責任者。
2、裝卸隊長李公房,去年發現更夫手中存在剩余火藥沒及時上繳返庫放任自流,更沒有對更夫進行有關火藥管理及安全常識教育,導致爆炸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
3、貨場主任岳彩杰,嚴重忽視安全工作,沒有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無專人負責,無專用庫房。并對裝卸隊的安全防火,使用爆炸物品情況檢查不細,負間接領導責任。
4、保衛科長張長海,干事徐永波,貨場保干楊希明,對貨場的安全防火工作,使用爆炸物品監督不利,負有監督不利的責任。
5、副礦長杜世安,不重視安全保衛工作,不組織保衛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事故隱患和苗頭沒引起足夠的重視,負主管領導責任。
6、礦長鄒吉華,身為法人代表,忽視安全,對火藥只管批,不管用,致使發生特大亡人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
四、處理意見
1、對礦長鄒吉華(正處級),罰款200元,建議組織部門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對副礦長杜世安(副處級),罰款200元,建議組織部門給予記大過處分;
3、保衛科長張長海,保干徐永波、楊希明每人被處以200元罰款;
4、對貨場主任岳彩杰,罰款200元,行政拘留15天,建議該礦撤銷其主任職務;
5、對裝卸隊長李公房,依照《刑法》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構成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特別嚴重損失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對北崗煤礦款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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