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4日,朝陽重型集團物資經銷公司倉庫發生特大火災,燒毀建筑960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170.5萬元。
一、起火單位基本情況
起火建筑系物資經銷公司西庫6號、7號、8號、9號倉庫,主要儲存標準件、軸承、電機、電控器件,屬戊類倉庫。該庫位于朝重集團西廠門北側,東為廠內鐵路線,西為友誼大街,北鄰物資經銷公司倉庫辦公室。建筑長83米、寬16米,為磚、瓦、鋼梁木質人字架建筑結構,耐火等級為三級。
朝重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市消防局一級列管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起火倉庫由于屬戊類倉庫,未被企業確定為消防重點部位。
二、起火經過及火災原因
7月14日12時40分,該公司裝卸隊長李海波,飯后正在西庫門衛室與人聊天,無意中發現西門北側庫房屋頂瓦縫向外冒煙,就用手機報警,同時西門經警王東石也發現倉庫向外冒煙,立即給公安處打電話。12時55分,朝陽市消防支隊調度指揮中心接警,13時6分,6、7號倉庫已經塌落,火勢由8號倉庫中部向9號倉庫及毗鄰加油站蔓延。13時30分火勢得到控制,15時將火徹底撲滅。
經認定,火災原因是6號倉庫悶頂內引向該庫庫內配電盤的橡套電纜老化龜裂,經雨水長期侵蝕造成芯線間漏電,產生電熱,引燃電纜絕緣及周圍可燃物。
三、火災事故處理情況
王志啟,倉庫保管員。對火災負有間接責任,罰款200元,建議朝重集團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徐海堂,倉庫主任。對火災負有間接責任,罰款500元,建議朝重集團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要武,企業消防科長。對火災負有間接責任,罰款200元,建議朝重集團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陳國興,設備能源有限公司經理。對火災負有間接責任,罰款1000元,建議朝重集團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范勝德,朝重集團物資經銷有限公司經理。對火災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罰款2000元,建議朝重集團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于紹武,朝重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對火災負有領導責任,罰款2000元,建議市政府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四、火災事故應汲取的主要教訓
(一)企業嚴重忽視消防安全。在企業管理改制的情況下,企業只注重生產和經濟效益,沒有把消防安全工作真正納入生產經營管理中,企業領導對消防安全工作過問過少,更沒有在消防安全方面投入資金。單位原有的專職消防人員下崗,新調入的人員素質低,不能正常開展工作。
(二)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該企業抓消防工作只停留在表面上,沒有將責任落實到每個崗位。起火倉庫的電纜線路是由哪個部門、哪個人負責,職責不明確。防火檢查制度行同虛設,不能認真地組織消防檢查,沒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三)職工消防安全素質低。單位未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組織消防演練,沒有嚴格落實《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物品混存混放,電氣線路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倉庫防火負責人未能嚴格每日巡查制度,消防設施不能保證完整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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