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27日13時28分,遼寧省阜新市藝苑歌舞廳發生特大火災,造成233人死亡,20人受傷,燒毀建筑面積180平方米,燒毀音響、燈具、座椅、沙發和飲料食物等物品,直接財產損失12.8萬元。火災原因是舞客邢勝利將點煙時未熄滅的報紙卷塞入破損的沙發洞內,引燃沙發所致。
一、起火單位基本情況
阜新市藝苑歌舞廳位于海州區東市路110號,建于1974年,原為阜新市評劇團排練廳。1991年1月改建成歌舞廳,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后對外營業。1992年4月,舞廳為增加營業面積,進行了擴建,并于同年7月租賃給王文忠(原海州礦電務段職工,男,41歲)個人承包經營。歌舞廳為單層磚木結構,房頂為石棉瓦,屬三級耐火等級。該舞廳分為大廳主體建筑和與之相連的附屬建筑兩部分,總建筑面積303平方米。歌舞廳有兩個出入口。東北角的出入口,內門寬0.8米,外門寬0.87米,兩門之間有一小過廳,內、外門口均有一個5步臺階(每步0.2米);西南出入口為太平門,通向院內,寬1.8米,發生火災前,門上栓掛鎖。歌舞廳6個窗戶被封堵、4個窗戶裝有鐵柵欄。
1994年5月,王文忠對該歌舞廳進行裝修(未辦理建審手續)。大廳吊頂采用膠合板、帖頂紙,墻壁為化纖裝飾布;該歌舞廳靠墻壁放置沙發80余個,沙發表皮為人造革面料,內墊為聚氨脂泡沫。經試驗,舞廳選用的化纖裝飾布極易燃燒,燃燒時產生大量有毒煙霧,并伴有帶火的熔滴;電器線路采用截面為4平方毫米鋁芯和銅芯塑料線,電線未穿阻燃管或金屬管;該舞廳太平門及出入口未設疏散指示照明和應急照明燈。
二、火災事故處理情況
阜新市藝苑歌舞廳特大火災發生后,當地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了下列人員的刑事責任:
王文忠,阜新市藝苑歌舞廳承包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李革新,阜新市藝苑歌舞廳管理人員,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孫國興,阜新市評劇團團長,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許凡,阜新市文化局副局長兼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主任,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這起事故的責任者邢勝利系過失犯罪,已在火災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三、火災事故應汲取的教訓
1、當地政府未能正確處理好發展經濟與消防安全的關系。九十年代初,一些地方政府的領導急于把經濟搞上去,提出"先上車,后買票"的審批原則,不但使一些該嚴格把關的項目逃避了消防設計審核,也嚴重淡化了一些政府和企業的消防法制觀念。這種責任錯位、工作失衡的現象在當時較為普遍。阜新市藝苑歌舞廳火災是該市人員傷亡最為慘重的一起火災事故,是當年世界十大火災之一,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國引起了強烈的震動,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和惡劣的政治影響。
2、有關主管部門缺少社會消防安全責任意識。阜新市文化局及市評劇團作為該舞廳的管理部門,忽視消防安全工作,沒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文化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發放證照的文化、工商、公安等有關管理部門缺乏協調,造成工作漏洞。
3、企業自身管理混亂,嚴重違反消防法規。該歌舞廳的消防管理工作極其混亂,業主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不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批和驗收,擅自對歌舞廳進行改造裝修,并大量使用易燃材料;舞廳出入口狹窄,未設置應急照明,并在營業時將安全出口上栓掛鎖;該舞廳審批定員為140人,但經營中長期超員,起火時廳內人員多達300余人,且現場無人組織疏散。業主嚴重忽視消防安全,違反消防法規是造成這起惡性火災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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