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9〕32號),進一步強化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執法力度,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盜采國家資源、超層越界開采等行為,加強對已關閉礦井、技改礦井、資源整合礦井和停產整頓礦井的檢查和巡查,防止非法違法生產。加強社會監督,鼓勵群眾對非法違法生產行為進行舉報。推進安全生產領域反腐敗斗爭,堅決打掉非法生產背后的保護傘和黑后臺。
(二)加大對民用爆炸物品和煤礦供用電的監管力度。要加大對私制炸藥以及非法買賣、運輸、儲存、使用火工品的查堵收繳力度,嚴厲打擊非法倒賣炸藥的行為。加強對煤礦企業購買、存儲和使用炸藥的監督檢查,凡發現無證購買、存儲和使用炸藥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加強監督管理和聯合執法,嚴禁向已公告關閉礦井及盜采國家資源等非法礦井供電。組織煤炭行業管理、電力監管和煤礦安全監管等部門加大對非法轉供電的整治和打擊力度。
(三)堅決依法懲處瞞報事故、責任人逃匿行為。要加大對發生事故后瞞報、逃匿行為的懲治力度,對造成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嚴懲。要完善瞞報事故舉報制度,高度重視舉報事故的核查工作。對查處的瞞報事故及處理結果要在媒體上公開曝光,形成強大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氛圍。嚴肅查處管理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失察甚至縱容、包庇、參與瞞報事故的行為。
(四)繼續加大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力度。要進一步加大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力度,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要堅決予以關閉。對允許保留的小煤礦要制定具體措施,進行徹底整治,全面提升煤礦安全管理水平。
(五)強化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煤礦發生事故后,要立即報告,并組織專業救護隊進行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要按規定為礦井入井人員配備自救器,并加強自救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