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造房子時因吊繩突然斷裂,工人摔下致死,房東和雇主誰應承擔責任?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近日宣判的一個案件表明,雇主應該對工人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去年10月,房東杜某把自己位于廈門市集美區杏林鎮的房子發包給岳某承建,雙方簽訂一份合同。不久,岳某派包括小張在內的施工人員承建該房。同年12月23日,小張在建造房屋時因吊繩斷裂從7樓摔下,當場死亡。
小張父母于今年1月初將杜某和岳某告到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他們認為杜某將房屋發包給沒有任何建筑施工資質的岳某承建,從而造成小張死亡;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承擔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24萬多元。房東杜某認為其與岳某之間是建筑承包合同關系,小張是岳某雇用的,小張之死與其本人無關。岳某認為其與杜某所簽合同不是承包工程合同,而是委托管理合同,只是代管房子關系,小張的雇主是杜某,所以小張死亡跟其沒有關系。廈門集美區法院認為,杜某和岳某簽訂的合同書中,甲方是作為“房東”的杜某,乙方是作為“承建人”的岳某,且合同對房子的結構、安全問題、工程款的支付等作了規定,因此該合同是一份房屋建筑承包合同,且岳某已向杜某預借工程款67000元。因此,小張的雇主是岳某。
法院認為,雇主岳某從事房屋建筑已有5年,且這5年中沒有出現過安全事故,因此可以認定房東杜某在選擇承包人時具備了必要的謹慎態度,杜某對小張之死沒有責任。依照無過錯原則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無論雇主有無過錯,都應當直接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于是依法判決雇主岳某賠償死者小張的父母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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