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30日浙江XX建設公司施工的浙江某傳動設備有限公司D#廠房工程,發生一起一人高處墜落死亡的一般事故。現將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結果通報如下: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08年10月30日16:10左右,王小波在浙江某傳動設備有限公司D#廠房室內天窗頂棚打磨操作時,因腳下竹笆滑動,導致站立不穩從高度10.88米處墜落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D#廠房室內天窗頂棚處作業平臺竹笆作業面未固定,王小波站在移動竹笆上打磨時,因竹笆滑動身體站立不穩,從10.88米高處墜落死亡,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安全員制度未落實。婁紹坎、趙暉兩人只是在工地掛證,實際上人員未到位上崗。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內部管理不嚴,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項目部對安全員采取掛名不上崗的方式應付檢查,管理混亂,施工現場缺少安全監管。
(2)安全防范措施缺少。D#廠房室內天窗頂棚處作業面離地高度10.88米,該作業平臺無專項施工方案,無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3)安全教育未落實,安全意識差。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及項目部對工人的安全教育不夠,死者王小波安全意識差,思想麻痹大意,站在未固定竹笆進行頂棚打磨高空作業時,又不系安全帶等防護措施。
三、事故責任人員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浙江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臺州市建設工程生產質量安全事故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造成本次事故主要責任人員有:
1、安全員掛證不到崗,使工地處于無專職安全員監管的施工狀態,形成安全監管空檔,存在嚴重的失職行為。
2、項目技術負責人未針對室內涂料施工實際情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又沒有對上崗人員關于操作平臺搭設進行技術交底,存在失職行為。
3、施工員未對室內頂棚涂料施工危險作業進行及時制止,存在失職行為。
4、項目經理對安全教育安全把關不嚴、未落實安全管理人員到崗、未督促做好安全技術措施,安全管理混亂松散,存在嚴重的失職行為。
5、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落實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負有領導責任。
四、事故性質認定
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五、事故處理意見
1、由于婁紹坎、趙暉在現場掛證而未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建議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收回婁紹坎、趙暉的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能力考核合格證(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并記臺州市工程建設黑名單記錄一次。
2、給予項目技術負責人項呂云、施工員陳雷自該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6個月內限制其執業資格,并記臺州市工程建設不良行為一次。
3、給予項目經理王永云處2萬元的罰款。建議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收回王永云的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能力考核合格證(項目負責人),并記臺州市工程建設黑名單記錄一次。
4、給予浙江恒盛建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劉劍鋒處5萬元罰款,胡國榮處2萬元罰款。建議上級建設主管部門給予浙江恒盛建設有限公司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40日的處罰。
5、王小波違規作業(高處作業未系安全帶),安全意識差、思想麻痹,是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鑒于王小波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6、責令浙江恒盛建設有限公司負責處理好事故的善后事宜,按有關規定賠償死者家屬死亡撫恤金。
六、安全防范和整改措施
1、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立即停產整頓,認真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進行整頓,按照公司管理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嚴肅處理,開展職工安全教育,舉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開展隱患排查,加強對“四口”、“五臨邊”、施工機械、施工用電、腳手架等的檢查,并逐一落實整改。
2、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要加強內部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各級、各類人員管理職責,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施工項目部要按規定配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人員到位,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3、加強企業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責任意識,防止違規操作,對“三違”人員要嚴肅處理,確保生產安全,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4、重視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堅持先培訓后上崗制度,并對民工做好安全技術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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