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介
2002年5月9日19時55分,陜西省西安市某看守所工程擋土墻施工時,發生一起基坑邊坡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二、事故發生經過
陜西省西安市某看守所工程擋土墻,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全長225m,東段108m頂部有5m高的監獄墻,西部117m頂部有3m高的監獄墻,基礎為3:7灰土。該工程建設單位為該市公安局,設計單位為該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施工單位為陜西省某建筑公司(二級資質),實際施工為李××自行組織的臨時施工隊伍,無工程監理單位。
2002年3月初,當地某縣農民李××找到陜西某建筑公司副總經理晁×,自述能承攬市公安局一建設工程。該公司就將相關材料備齊,并安排公司的副總杜××和李××一同前往市公安局房產科聯系工程事宜。以后李××獨自以陜西某建筑公司的名義同市公安局聯系,取得了該工程的承建權,并私自組成以彭某為施工現場負責人的臨時施工隊伍,于2002年3月11日進入施工現場。2002年3月15日,陜西某建筑公司將蓋有公司印鑒的合同交給李××去市公安局簽定合同,然而李××在市公安局辦完合同手續后,并未將合同返給陜西某建筑公司。截止2002年5月9日,本工程東段80m、西段109m的混凝土擋土墻已完工,中部剩余的36m基礎已開挖完畢。
5月9日下午18時許,工地安排工人進行邊坡支護,工人李某將木板貼在坡面上,高××等三人用鋼管和木桿支撐,9時55分,該邊坡部分土方突然坍塌,李某的雙腿被埋,支撐坡面的高××等三人急忙趕來救助,此時坡土的磚質監獄墻再次坍塌,將4人完全掩埋。工地施工人員立即報110、120求助,雖經工地施工人員與趕來的公安干警積極緊張的搶救,李××等4人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施工現場負責人彭某對深達8.3m的基坑在沒有地質勘察報告、無施工組織設計的情況下組織施工,未按規定進行放坡,也未按規定采取有效的基坑邊坡支護措施,不遵守國家強制性標準條文的要求,在坍塌區域土質濕度明顯偏大的情況下,未采取積極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特別是對在開挖坍塌區域東部時,已發生過的三次部分坍塌未引起足夠重視,仍違規指揮作業人員冒險作業,致使邊坡土體和監獄墻失穩坍塌,導致事故發生,是造成這起重大事故發生的技術原因,也是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委托勘察單位進行地質勘察;也未按規定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基坑邊坡專項支護結構設計,確定開挖方案,未經設計單位許可自行修改施工設計文件,致使施工單位盲目施工,是事故發生的管理原因。
陜西某建筑公司管理不善,致使某縣農民李××取得公司印鑒齊全的施工合同,以該公司的名義承接了該工程,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管理原因之一。
四、事故的結論與教訓
李××以陜西某建筑公司的名義,同建設單位簽定施工合同后,私自組織施工隊伍非法施工。施工現場負責人彭某對深達8.3m的基坑在沒有地質勘探報告、無施工組織設計的情況下,未按規定放置邊坡,未進行有效的基坑邊坡支護,不遵守國家強制性條文的標準要求,在坍塌區域土質濕度明顯偏大的情況下,未采取積極有效的防護措施。特別是對在開挖坍塌區域東部時,已發生過的三次部分坍塌未引起足夠重視,仍違規指揮作業人員冒險作業,致使邊坡土體和監獄墻失穩坍塌,李××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陜西某建筑公司管理不善,致使李××獲得公司印鑒齊全的合同,取得了該工程的承建權,對此次事故應負主要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對工程項目公開招投標,就將該工程發包給陜西某建筑公司;在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未報送《開工報告》的情況下擅自允許施工單位進場施工,同時又未核對施工人員身份;致使由李××組建的臨時施工隊伍承建了難度較大的擋土墻工程;未按有關規定委托專業監理單位進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理,對施工中違反國家規范和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行為,未能采取制止措施;未按規定委托勘察單位進行地質勘察,也未按規定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基坑邊坡專項支護結構設計、確定開挖方案,未經設計單位許可自行修改設計文件,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建設工程開工手續,合法開工。
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建筑工程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實施工程監理。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按照規范要求,委托勘察單位進行地質勘察,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基坑邊坡專項支護結構設計、確定開挖方案。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加強生產經營管理。
六、專家點評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委托勘察單位進行地質勘察,也未按規定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基坑邊坡專項支護結構設計、確定開挖方案,未經設計單位許可自行修改施工設計文件,致使施工單位違法承接此工程,是事故發生的重要誘因。
建筑施工企業經營管理存在嚴重缺陷。《建筑法》第三節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菇ㄖ┕て髽I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違反《建筑法》的規定,允許非本單位職工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同時,也未對其行使安全生產管理職能,是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強建筑市場的監管力度是防止違法施工的途徑。